据《人民日报》报道温州市纪检监察部门近日制定细则,对公务接待中的具体问题定下“硬杠杠”。
今年5月,温州市曾发出《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近日制定的细则要求,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凡建有单位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没有食堂或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单位,要确定1—2家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定点饭店安排就餐(不得安排在星级酒店)。
细则规定,禁止午餐饮酒。市域范围内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到市域范围内上级单位所在地,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接待实行总额控制,禁止超规格接待。不得食用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及其他高档菜肴,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陪餐人员不超客人人数,不搞层层陪同。
每月10日前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开上月公务接待的批次及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含单位食堂开支),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公开公示公务接待批次、人数及总额情况(含单位食堂开支)。
各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各县(市、区)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报告上季度公务接待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每季度次月15日前向同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各地各单位公务接待的总体情况,向各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其管辖范围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总体情况。
凡违规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两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纪律处分、经办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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