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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河道建房为何屡禁不绝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7日08: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赵衡

  近日,记者接到一个咨询电话,询问可否购买建在河道边上的房屋,售价每平方米比其他地段的商品房低了近2000元。而据媒体报道,广东省河源市东江支流一个风景秀丽的两河交汇处,赫然立着一艘巨型的“别墅航母”,“载”着14栋独栋别墅,在湍急奔腾的河水中岿然不动。该别墅群所在的和平县规划部门称,14栋木制别墅属于“违章建筑”。记者就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军和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违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房,甚至于占河道建房,在近些年房地产市场异常红火的情势下也“蒸蒸日上”,这种行为增加了泄洪阻力,影响行洪安全,使沿河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风险。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可以说也是一部防洪史。因此,我国对于河道管理是相当重视的,王利军指出,国家关于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的规定有土地管理法、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防洪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水法第37条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第24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等活动。因此,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是被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房屋都是违法行为。

  河道管理范围建房为何屡禁不绝

  占河道建房,于别人来说有妨碍行洪可能损害沿河居民生命财产的风险,于自己来说由于属违章建筑终究将被拆除,那么,为什么这种害人不利己的行为始终屡禁不绝呢?

  首先,违章建房者的短视是主要原因。张徐宁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是短视行为,建房者只看到建房带来的即时利益(可住、可卖),而不顾将来洪水泛滥、堤崩屋毁的风险。

  其次,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也使得违法建房行为时有发生。目光短视是一些人的弱点,但这种短视如果有法律意识指导,却是可以预防的。张徐宁认为,从现有的情况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分为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和未获得许可两种情形。未能获得相关部门许可违法建房,多发生在农村,有些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需要盖房了,一看河道附近有空地,于是未经过任何部门同意,私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对于这种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普法教育。

  再次,建设方欺骗有关部门或超越审批范围违法建房。张徐宁说,除了前述未能获得任何政府部门许可私自违法建房的情形,还有一种是获得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因为有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是不能获得水利等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的,但不排除违法建房取得了土地使用许可证,这就涉及建设方欺骗有关部门或超越审批范围建房的问题。如“别墅航母”案,据媒体报道,开发商方面拿出了一个依据,是一份编号为国用「2004]第3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扫描件,对此,和平县国土局一名负责人说,这是国土部门的失误。

  对此,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洪法第58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6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监管缺失使得违章建筑屡屡从政府眼皮底下“闪现”出来。王利军认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现实生活中多以违章建筑被推倒,行为人被处以罚款等行政责任结束。但是,一个建筑或建筑群从动工到建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别墅航母”案中,如果国土部门等职能部门对其用地不予审批,损害后果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对于占河道建房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洪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对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监管不力,也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解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房的问题,必须从源头上治理,加强对普通大众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责任人的打击力度。

  违章建筑的拆除损失谁赔偿

  实际上,很多违章建筑已经建起来了,直接拆除的话,拆除的损失谁来承担?而且,有的在河道边建的房已经卖给老百姓了,还有的已经入住了,如果被拆了,老百姓的损失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很多类似的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法律规定政府应通过一系列的追查行为,该罚的罚,该追究责任的追究,鉴于一律拆除违章建筑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规定可以补办手续,通过补办手续使违法情形不是很严重的建筑本身保留了下来。

  但是,对于那些最终未能获得合法身份的违章建筑被拆除造成的损失(像在河道内建的违章建筑就必须予以拆除)谁来承担呢?张徐宁认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如果是自己私建,就应当由自己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如果是开发商违规开发,因其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民法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的合同,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开发商违规开发,购房人明知手续不全还进行购买,则自己也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就作出违法审批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否对违章建筑被拆除的损失担责的问题,王利军指出,如果违章建筑因相关部门的失职行为获得审批同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因此,类似案件可由适格主体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产生修复费用的,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国家赔偿方式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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