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国家版权局网站昨日发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对其修改和完善作了简要说明。
说明指出,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本次修改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本次修订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一步限制其适用范围: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
通知中说,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7月3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途径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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