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金) 昨天,中国南京网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从今年起上调“老军工”(即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老知青”(即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职工”(即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的社保待遇。
据了解,“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240元调整为每月340元,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通知》明确,对符合省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9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为1050元。
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4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640元。对符合《南京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40元。
《通知》还明确,“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经核定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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