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公众参与的经典范例

2012年07月08日00:00  北京青年报

  今日社评

  在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音乐人和修法者良性博弈,树立了公众参与立法和修法的经典范例。

  国家版权局6日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即日起至7月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修改删除了备受争议的第46条,将录音制作由法定许可,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应当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与现行法律比有不小的进步,比如说赋予了著作权人部分新的权利,增加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追续权;加大了对盗版的处罚力度,增加著作权刑侦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并将法定赔偿额从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等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3月公布的草案一稿到现在的二稿,原稿46条删除意味着:音乐界人士不停歇的进言取得了良好效果。

  原稿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引发了音乐人的强烈反弹,他们认定这是“为盗版大开方便之门”。立法者曾解释:46条的初衷是为了便于作品传播和防止音乐公司对作品的垄断,但这种解释根本不能消除音乐人的不平之意。的确,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如果3个月后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自由取用其作品,这就是对创作者私权的入侵,就是在变相鼓励翻唱或盗版。欲以纵容侵权实现作品的传播,欲以打击原创来防范垄断,这都是希图用错误的路径抵达正确的目标,结果只能是缘木求鱼,空自忙碌。

  音乐作品都有发布周期,音乐人在完成创作和录制之后,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宣传推广,音乐爱好者也需要一段时间来消化和反馈。一首歌或一张唱片出版之后,往往需要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培育市场,才能唱红或者热销。不幸的是,如果按照原46条的规定,果实成熟之日,便是人人可取之时,原创音乐将成为跟风者的公共福利,谁都可以过来分一杯羹。这显然不合理,这对于本来就深受盗版冲击,在低谷中徘徊经年的原创音乐来说,是不能承受的重击。

  庆幸的是,这个可能的混乱局面没有出现。音乐人们一边向公众阐明立场,一边向主管部门申诉,他们的维权行动得到积极响应,让他们食不甘味的“46条”被彻底删除。中国公民参与立法和修法有两种途径:一是自上而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法律草案起草部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二是自下而上,群众可以直接将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发送给有关部门。此次音乐人参与著作权法修改属于第二种方式,在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音乐人和修法者良性博弈,树立了公众参与立法和修法的经典范例。

  我国的绝大部分法规草案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起草的,部分草案或多或少带有部门利益色彩,特别是在人财物权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方面有“权力抢滩”现象存在。如果利益相关的民众不发言,就可能无形中成为这类法规草案的受害者,比如说在涉及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的案件中,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但如果公众能够基于自身利益,收集资料,阐发主张,对立法修法积极参与意见,就能打破部门保护主义和立法者的认识盲点,使之更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律规范众人之事,立法向着专业化和正规化发展,公众参与立法和修法正在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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