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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首度修法
保护劳动者的新博弈开始整理/见习记者 王铭俊
吐鲁番地区十多名智障者,遭遇“包身工”式非人待遇,曾一度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201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与遇到劳务派遣问题的上访群众交流时称“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贰
变味的劳务派遣
“调研中,能源、电信等领域企业对改革条例最敏感”
劳务派遣是从发达国家引入的一个“舶来品”。在国外,劳务派遣工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平均不超过3%,是一种非主流就业方式。而在我国,劳务派遣变味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它成为不少企业、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
快速扩张的“蛋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
我国劳务派遣最初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出现在大陆沿海城市深圳、广州、上海等地。但它真正的快速发展,起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众多用人单位在控制成本的压力下,转为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部分岗位。这相当于将相关岗位的人
力资源管理工作外包,从而达到压缩人力成本的目的。
在这一背景下,劳务派遣公司的数量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增长。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年,全市设立登记的“劳务派遣”经营主体约有600多家;2009年这一数量上升到1200余家,而截至2010年5月,此类公司数量则激增到6305家。
这其中有相当一批公司没有足够的专业化水平,服务质量不高。仅由几个人兴办的小规模派遣公司快速增多,靠价格战抢占市场。 伴随着劳务派遣公司的兴起,派遣员工的队伍也迅速壮大。
利益格局难破,央企和国企是最强反对者
据《财经》记者了解,6月26日《劳动合同法》修法之所以锁定“劳务派遣”,主要是目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凸显,劳资纠纷近年频发,并屡屡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维稳”压力促使中央下决心整治劳务派遣。
一位接近人保部的人士谈到,其实最近几年《工资条例》的制定一直是人保部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可是“在调研过程中,能源、电信等领域企业对改革条例最为敏感、也是反对最为强烈之处,便是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调整与规范。”这位人士表示,一旦这部分用工群体得以规范,变成正式工,或者参照正式员工的收入、社保、福利水平,将会明显提高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倪小庭也曾对媒体透露,1998年我国央企在册职工有3000万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央企职工总数已锐减到1000万人。表面上看似国企员工减少了,但实际上背后是国企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人。
倪小庭算了一笔账:1000万在册职工和3000万在册职工相比,如果企业为一个员工一年少支出1万元工资,一年则少支出2000亿元。
大量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给央企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润”,因此央企和国企成为了《条例》出台的最强反对者。此外大型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受益者,也成为《条例》出台的阻力。
一些垄断国企的劳务派遣工竟占到职工总数的70%以上
虽然劳务派遣用工被过多过度滥用,但从本质上讲,劳务派遣用工导致同工不同酬是对法律的误读。
《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最大问题,不是同工不同酬没有得到落实,而是法律对此规定得不够细致,从而导致不少企业钻劳务派遣的空子。
同工同酬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之上,可一旦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所从事的是正式工不从事的“工作岗位”,那就会由于没有可比较的对象而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正如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接受采访时所言,“我不会安排正式工和派遣工在同一岗位的,我会把他们分派到不同岗位。让劳务派遣工干低端岗位的工作,派遣工与正式工就没有了岗位可比性,谁能说我是同工不同酬呀。”
法律规定得不够细致的地方还有有关劳务派遣的“三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但法律没有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做出明确界定。 法律语焉不详,就使得在不少企业中,劳务派遣工成为主要用工方式,反倒是正式工更符合“辅助性”和“替代性”的标准。据统计,全国95%以上的派遣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有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平均时间超过5年甚至更长,一些垄断国企的劳务派遣工竟占到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叁
破冰之路
从立法源头保护劳动者的新博弈
当国家层面正在不断弥合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用工二元制”的时候,不少地方却在制造着新的正式工与派遣工的“用工二元制”,这不仅与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符,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新的不公。 《劳动合同法》的首次修订,为建设一个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法治社会走出重要一步。这也是一场从立法源头保护劳动者的新博弈。
“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几乎没有哪部法律像《 劳动合同法》那样,在立法过程中受到那样广泛的社会关注,也几乎没有哪部法律像它这样,立法初衷与实施情况有着这样巨大的反差。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2006年向社会公布草案一个月内,征求到的意见多达19万多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后,方于2007年6月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但实施四年多来,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消减了立法本意,扭曲了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常常形成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复杂关系。在这种复杂化的背后,牺牲的是劳动者,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派遗工的利益。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很难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理出头绪,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派遣员工把自己的遭遇比作“当代包身工”。劳动者本该拥有的合法权益,在滥用的劳务派遣下荡然无存。
早在去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就已经提出:“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比修法更重要的是执法
6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各界对于该项修法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整治违规滥用劳务派遣。让劳动者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让劳动者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设一个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法治社会、公平社会,《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走出了重要一步。
但比修法更重要的是执法。 当下,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最为严重的当属垄断央企。垄断央企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真正的目的是在于维持内部人员对垄断利润收益的“垄断权”,因为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支出,可以以单列的劳务费来支付,不用动“工资总额”的奶酪。
明白了这一点,就会发现,即便法律对“三性”做出明确界定,垄断央企也有应对的办法,比如走马灯式更换劳务派遣工、单为劳务派遣工设置全新工作岗位规避同工同酬规定等等。这种情况下,即便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种种“创新手段”,必须通过执法来解决。至于说其他一些非央企的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工,背后也总是闪现着一些地方政府为经济发展而默许甚至纵容的影子,这同样也是执法的问题而非立法的弊病。
这是一场从立法源头保护劳动者的新博弈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的劳务派遣工数量“出人意料”地骤增,被人形容为劳务派遣泛滥成灾。不得不承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讲,使用的劳动力越便宜对企业效益贡献越大;但从社会和谐的大局看,扩大不公平必然产生混乱,混乱的积累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在新一轮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劳务派遣问题的博弈上,谁能发出更强的声音值得注意。我们的经济发展成果,能不能最终让所有劳动者都分享?最终能够审议通过且定型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能不能体现出公正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减少执法者选择性执法的条件?这都值得我们关注。
这是一场从立法源头保护劳动者的新博弈。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何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让每一个劳动者感受到公平、公正,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进入深水区的中国改革,依然面临不少困难与不容回避的课题。
据《财经国家周刊》、《半月谈》、《劳动报》、《财经》、《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
■整理/见习记者 王铭俊
链接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乌日图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几个亮点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等。
草案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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