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立法“大修”解读之建议篇
随着新《办法》的颁布,带给人们一丝欣喜,然而相关专家也对该《办法》提出了一些疑惑,部分专家建议尽快出台细则,促进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疑惑一:高温认定是按预报还是实际?
“新《办法》里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从字面上理解,它依据的是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但是预报气温并不等于实际气温。”对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首次对“高温天气”予以的界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却并不“买账”。就职于一家物流公司的徐先生就充满疑惑。
兰州一家设备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不能明确是以事先预报为准还是以事后确认的实际最高温为准,作为用工方就很难操作,劳动者如果以这些规定来维权,我们可能要受处罚,工作也很难开展。”
疑惑二:高温津贴如何定?
“新《办法》中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高温津贴及其发放条件。”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进铭表示,可以将新《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从气温的角度来说,很明显架空了34℃。如果当天最高温度是34℃,那么用人单位既可以不降温也可以不发津贴;而如果当日最高温超过了35℃,所谓的降温至33℃以下又有谁去测定、谁去监管?从高温津贴来说,我省1997年的夏季防暑降温有关通知中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7、8、9三个月。但新《办法》提出的发放高温津贴的气温界定为“35℃”,“如果照新《办法》执行,那么原本35℃以下的‘非高温作业工作者’及‘一般工作人员’就有可能享受不到高温津贴了。”
同时,胡进铭认为,第十七条并没有规定高温津贴具体是多少,只是笼统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如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及时制定出标准,那么今年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疑惑三:制定细则是“应当”还是“可以”?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可以”就是选择性或者授权性规范。在新《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这里的‘可以’就是选择性或者授权性规范。”胡进铭说,也就是说省级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也可以不制定细则,“如果不制定细则,便无法操作”。
建议:政府先试先行 尽快出台细则
对于新《办法》中出现的让人们质疑的种种环节,普通劳动者、安监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各抒己见,说出了自己的建议。
胡进铭认为,在维护劳动者防暑降温权益方面,让好的政策有好的执行力,政府应该先试先行,率先调研并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的操作办法、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明确的细则来维护权益。同时,明确用人单位、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惩罚措施,形成保护员工权益的氛围,加强监管,严格执法,通过执法必严达到有法必依。供职于兰州市一家保险公司的马女士也表示,以前从未听说政府相关部门对劳动者高温保护开展专项检查,如今新《办法》颁布施行,政府除了贯彻落实文件外,还应该严格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行为,确保每个劳动者能真正享受到各项高温保护权利。
安监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还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指出,新办法需要依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真正做到人性化管理,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社会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各项权益,更多地关注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劳动者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要了解和清楚新办法内容,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人单位有违规行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报记者 李繁荣 田玥 实习生 马瑞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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