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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立法 为劳动者“解暑维权” 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施行 新法呈现六大变化 中暑诊断为职业病列入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9日02:53  兰州晨报

  

“高温”立法为劳动者“解暑维权”
交警在烈日下疏导交通。本报记者 裴强 摄

  7月4日,时隔52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外公布,为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们带来了一丝欣慰。新《办法》将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定义为“高温天气”,并将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被诊为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这说明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因高温而引起的安全生产隐患。然而新《办法》也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此有专家提出担忧,由“四部门”联合颁布的新《办法》只字未提各自的分工职责及监督范围,这无疑也在这个夏季“烤问”着新《办法》是否能真正为劳动者维权。

  高温立法“大修”解读之变化篇

  1960年开始“暂行”了52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终于在这个夏天迎来“大修”。日前,国家四部委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呈现出全体劳动者都受到保护、高温天气有了明确界定、气温40℃以上停止露天作业和35℃以上可领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增高等诸多亮点。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我省安监和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读。

  适用人群:基本涵盖全体劳动者

  【变化一】适用人群:基本涵盖全体劳动者

  旧《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解读

  1960年7月1日的旧《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涵盖面较窄。

  实际上,在酷热的夏季里,防暑降温问题涉及到各行各业劳动者,他们也都应依法受到保护。新《办法》将适用人群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如今快速发展的第三产业劳动者等也纳入其中,可以说社会上各行各业劳动者基本都能够依法享有获得良好防暑降温条件,以及合理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

  【变化二】高温界定:35℃以上为高温天气

  旧《办法》:无明确界定。

  新《办法》: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解读

  气温到底多少摄氏度才算高温天气呢?过去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界定,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自作主张确定高温天气,对于劳动者来说不仅无法享受权益,在举报投诉时也无依据。新《办法》明确了35℃以上就是高温天气,且以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没有了含糊不定,也让劳动者权益有了法律的保护。

  【变化三】作息时间:40℃以上停止露天作业

  旧《办法》: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尽可能白天作“凉活”,晚间作“热活”,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新《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解读

  含糊不清的高温概念让劳动者在依法享受防暑降温权利时也是模棱两可,气温达到多少时可以减少工作量、可以停止露天作业等问题也随之产生。另外,国家有法定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的限值,这个劳动时间限值标准根据劳动强度的轻度、中等和重度三种情况,要求职工在不同的高温下都要保证有不同的劳动休息时间。

  新《办法》在界定了高温天气的同时,还明确劳动者在不同气温环境下应当享有的权利。新《办法》中还明确,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也就是说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变化四】待遇:中暑诊断为职业病可享工伤险

  旧《办法》:空白。

  新《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

  高温作业中暑算不算工伤?这个概念一直比较模糊,为此也产生了一些官司,新《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更为具体细化,也更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

  【变化五】高温津贴:35℃以上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

  旧《办法》:无高温津贴规定。

  新《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解读

  在旧《办法》没有明确规定高温津贴的时候,人们总是感叹“想说爱它不容易”,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同时,针对不少用人单位以饮料等冲抵高温津贴等情况,新《办法》指出: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这有利于防暑降温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劳动者保护,旨在让高温津贴切实落实到高温劳动者身上。新《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变化六】问责:违规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旧《办法》:未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办法》: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解读

  过去,旧《办法》未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导致其无法有效推行。而在新《办法》中,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法律责任也有了明确规定,而且力度相对较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对较高,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田玥 李繁荣实习生 马瑞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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