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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2011年度企业年检截止日期已过,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年检企业速到我局申请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未参检企业名单请登录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haaic.gov.cn/)查询。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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