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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日本政府购岛“玩火”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9日06:29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张喆

  日本企图借“购岛”固化对钓鱼岛的立场,中国该如何应对?

  在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宣布钓鱼岛“国有化”方针后,日本防卫相森本敏昨日对媒体又声称,无论该岛是否收归“国有化”,日本防卫省和自卫队会一如既往地强化岛屿周边的警戒和监视。

  新华社昨天发表题为“日本政府‘购岛’闹剧无异于‘玩火’”的文章,文章称,在“购买钓鱼岛”这出闹剧中,一直半推半就、隐身幕后的日本政府,如今终于走到了前台。日方企图借此“固化”在钓鱼岛问题上立场的做法,无疑将对中日关系大局产生不利影响。

  “日本政府罔顾中日关系大局,决定出演闹剧主角。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两国领导人此前达成的共识,还会进一步压缩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政策空间,使本已复杂化的局势变得更为复杂。”文章说。

  目前,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一直持“不存在领土问题”的谬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海洋法研究中心金永明主任建议,“中国政府可以借用日本在独岛(日本称竹岛)针对韩国的态度对待日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一来,日本就无法否定中日对钓鱼岛列屿问题的争议了,否则的话,即否定了日本与韩国就独岛问题的争议。”

  “使用权”和“产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7日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方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日本首相野田佳彦7日妄称:“无论从国际法上还是历史上(钓鱼岛)都是日本固有领土。围绕如何安稳且实质性地进行维护管理,将展开各种研究,因此不存在领土问题。”

  那么,日本声称钓鱼岛“不存在领土问题”的谬论源于何处?

  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及其附属的钓鱼岛归还中国。随后,美军占领琉球,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列岛。

  金永明指出,日方不承认上述法律文件包含钓鱼列岛,源于对1895年4月17日签署的中日《马关条约》对于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的“曲解”,“日本以‘无主地’为名于当年1月14日秘密通过内阁决议窃取钓鱼列岛,一个星期后在甲午战争胜局已定情况下公开了这一‘事实’,但事先并未知会清政府。在日方看来他们‘拥有’钓鱼列岛是在签订《马关条约》前完成的,因此就不属于《开罗宣言》所规定的归还中国土地。但首先一点,钓鱼列岛并非‘无主地’,中方有明确的历史及法理依据证明中国对这些岛屿最早开发、最早命名、最早管理,这在国际法上已构成一种‘初始所有权(Inchoate Title)’。其次,《马关条约》没有列出钓鱼列岛,并不表明这些岛屿不包括在清政府割让的台湾及其周围岛屿之列,因为台湾周边岛屿中有很多也未列入该条约,而且中国渔民自古以来就认为钓鱼列岛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李国强也从地理上论证了钓鱼列岛属于中国,他称:“钓鱼列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所辖的琉球(冲绳)群岛相隔2000米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钓鱼列岛毫无疑问归属中国。”

  金永明指出,二战后,根据《旧金山和约》接管琉球的美军司令部所颁布的有关琉球领域第68号指令,美国将琉球境界划定为包括从北纬24°至28°,东经122°至133°之内的所有岛屿,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及其周边五个小岛礁正好在其内。这一指令就是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列屿为其固有领土的所谓国际法依据,同时也是中日钓鱼岛列屿之争的症结所在。

  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但迫于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全球华人浩大的“保钓”运动,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随后不得不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钓鱼列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金永明分析,“美国务院发言人的这番表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代表了美国政府对钓鱼岛问题的立场和态度。但美方提到的‘施政权’是美国独创的说法,套用民法概念来说,美国认为日本对钓鱼岛有‘使用权’,但没有‘产权’。主权仍需中日之间谈判解决。可麻烦的是根据《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规定,两国的安保范围是在日本‘施政权’下,也即包括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以“独岛模式”应对

  那么,日方所持有的这一立场如何破除?

  金永明指出,“国际法中,所谓的争端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法律或事实上在某一方面存有分歧,或者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发生冲突。从常设国际法院(PCIJ,1924年5月13日)审理马弗罗马提斯和耶路撒冷工程特许案(Mavromamat Palestine Concessions)的判决内容可以看出,钓鱼岛列屿问题在中日之间是存在争议的。”

  巧合的是,日本与韩国存在竹岛(韩国称独岛)之争。“与钓鱼岛列屿问题相比较,日本在竹岛问题上的地位与中国在钓鱼岛列屿问题上的地位相同,而日本外务省针对竹岛的立场为:一、对照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竹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二、韩国占据竹岛为国际法上毫无根据的不法占据,韩国基于不法占据对竹岛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无法律正当性;在日本有效支配竹岛、确立领有权以前,韩国没有提出实效支配竹岛的明确证据。所以,中国政府可以借用日本针对韩国的态度对待日本,这样一来,日本就无法否定中日对钓鱼岛列屿问题的争议了,否则的话,即否定了日本与韩国就竹岛问题的争议。”

  除此之外,金永明建议,中国应在公布标准名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钓鱼岛的综合管理,包括公布经纬度坐标,公布领海基线,划定行政管理单位,加强对其周边资源和环境的调查活动,设立公共设施包括导航仪、气象观测站等,确保大陆和台湾渔民的捕鱼权,收集钓鱼岛问题的证据,加强对国际司法制度和案例的研究,出版与钓鱼岛问题有关的论著,发布钓鱼岛问题政策白皮书等。

  “目前中国尚无对于南海、东海等海域一个具备统一管理、协调、研究的机构,造成许多中国学者的研究报告无法形成成果,让钓鱼岛问题的研究低水平重复。”金永明说。

  “日本政府罔顾中日关系大局,决定出演闹剧主角。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两国领导人此前达成的共识,还会进一步压缩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政策空间,使本已复杂化的局势变得更为复杂。”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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