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如何开展

2012年07月09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黄晓红 黄太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总则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再对其中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可见该项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如何落实刑诉法的规定?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实现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有效监督,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细化相关规定。可就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应当明确:(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当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原因或情形及指定的居所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相应办案环节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通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机关的决定,变更、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亦应通知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对因严重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而决定逮捕被告人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高度重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诉。通过认真办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公安机关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违法,或者其家属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知情权等申诉案件,以确认有关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是否合法。

  第三,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注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严重违反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捕中,以及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中,应注重审查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是否合法,对不合法的依法监督纠正。

  第四,在审查刑事判决书中,注重对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的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对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折抵刑期的,应当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纠正。

  第五,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通过定期实施专项监督,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全面依法进行。

  (作者单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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