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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高“三老”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9日08:07  龙虎网

  龙虎网讯 南京市政府日前发文决定,从今年起提高老知青、老军工、老职工的生活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南京市政府决定,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以及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这一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城区调整的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整办法。

  “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调整外,医疗补贴限额年增1000元

  “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240元调整为每月34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南京市上年度末月养老金平均水平相比,差额小于340元的,补足至南京市上年度末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3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34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老军工”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老知青”困难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老职工”生活补助根据退职年代有所不同

  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9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为1050元。

  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4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640元。

  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南京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40元。

  “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保养金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经核定批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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