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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汤洋)房子出租后,热水器漏水,泡了九户住户。
房主王强赔偿7000余元后,起诉两名租房者,要求她们承担损失。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二审判租房者赔偿房主5000元。
热水器漏水泡九户
房主将租客告上法庭
王强是沈阳一处房屋的房主,2008年7月,他将房子租给李红、李阳姐妹居住。
然而2011年3月,李红、李阳姐妹外出时,屋里的热水器忽然发生了漏水,泡了包括王强在内的九户住户,给他们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事发后,就赔偿经济损失一事,王强、李红姐妹和其他受损的住户进行了协商,但没有什么结果。王强在赔偿其他受损住户7000余元经济损失后,于2011年5月,将李红姐妹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们承担此项损失。
一审驳回房主诉讼请求
判房主承担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热水器漏水的主要原因是与它连接的上水阀门短丝年久老化爆裂导致的。
王强作为房主,应该对出租房里所提供的家用电器包括热水器有保养和维修义务。当事热水器已经使用七年了,王强应该预见到热水器上的零部件因常年磨损可能导致损坏,应该定期检查。由于王强的疏忽,没有防止连接热水器与上水阀门处的短丝爆裂,自身存在过错。王强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导致自家和邻居的财产受到损失,损失应该由他来承担。
李红姐妹使用热水器后没有关闭上水阀门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而且该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热水器漏水。
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强的诉讼请求。
二审撤销原审判决
判租客赔偿房主5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李红姐妹作为租房者,从租赁合同签订后就取得了房屋及屋内相关设施的使用权,应该合理使用,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告知房主。而使用热水器后应关闭冷水开关属于生活常识问题,不需要告知,其不当使用可能是本次发生漏水的主要原因。
而王强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对房屋及屋内相关设施有保养和维修义务,应该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王强疏于检查也可能是本次发生漏水的原因之一,其对此次漏水也负有一定责任。
昨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已经撤销原审判决,改为由李红姐妹赔偿王强经济损失5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租客洗澡时中毒死亡 房主担责70%
晨报讯(记者 汤洋)租房者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判房主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租房者32万余元。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二审判房主承担70%责任。
2009年9月,刘猛将沈阳一处房子租给李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刘猛提供住房内热水器等设备。
然而李明入住3天后,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的家属将刘猛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刘猛作为房屋提供者,其房屋及设施应完全具有安全性能,而其提供的热水器却有安全隐患,对此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刘猛对李明的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3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刘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刘猛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热水器交付李明,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明在使用出租房里的热水器时,没有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昨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改判刘猛承担70%责任,赔偿李明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房主和租房者有什么法律责任
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表示,房主的权利主要有:租房者逾期不缴纳租金,房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房主缴纳采暖费,保证承租人采暖;保证房屋和室内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对室内设施有保养及维修的责任。
租房者的权利主要有:保证房屋结构,正确使用室内设施;承担相应水、电、煤气、物业、卫生等费用;不得转租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因使用房屋或设施不当而造成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生活常识是否需要告知
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表示,对于生活常识,按正常情况有行为能力人是应知应会的本能,无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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