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立法“大修”解读 职责不清 建议尽快出台细则
环卫工人在高温下工作。本报记者裴强摄
高温立法“大修”解读之建议篇
随着新《办法》的颁布,带给人们一丝欣喜,然而相关专家也对该《办法》提出了一些疑惑,部分专家建议尽快出台细则,促进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疑惑一:高温认定是按预报还是实际?
“新《办法》里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从字面上理解,它依据的是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但是预报气温并不等于实际气温。”对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首次对“高温天气”予以的界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却并不“买账”。就职于一家物流公司的徐先生就充满疑惑。
兰州一家设备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不能明确是以事先预报为准还是以事后确认的实际最高温为准,作为用工方就很难操作,劳动者如果以这些规定来维权,我们可能要受处罚,工作也很难开展。”
疑惑二:高温津贴如何定?
“新《办法》中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高温津贴及其发放条件。”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进铭表示,可以将新《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从气温的角度来说,很明显架空了34℃。如果当天最高温度是34℃,那么用人单位既可以不降温也可以不发津贴;而如果当日最高温超过了35℃,所谓的降温至33℃以下又有谁去测定、谁去监管?从高温津贴来说,我省1997年的夏季防暑降温有关通知中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7、8、9三个月。但新《办法》提出的发放高温津贴的气温界定为“35℃”,“如果照新《办法》执行,那么原本35℃以下的‘非高温作业工作者’及‘一般工作人员’就有可能享受不到高温津贴了。”
同时,胡进铭认为,第十七条并没有规定高温津贴具体是多少,只是笼统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如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及时制定出标准,那么今年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