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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记者 潘思佳 吴聪灵
通讯员 施中轩
日前,“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来自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法院等44名会议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旨在应对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共同研究应对和解决办法。诸如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许可、专利保护、版权和商业秘密、专利网络侵权等话题都是本次会议关注重点。就上述相关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在接受金陵晚报记者专访时,表达了他的意见。
案例:
“山寨”到什么程度算是违法?
网店的火爆,给百姓交易购物带来很大便利。以前可能需要跑上很多路才能挑回来的宝贝,如今鼠标点点,就坐等送货上门了。而这也给一些品牌产品带来损害——一直以来,高仿产品在制售方与购买方的“心照不宣”中相当风行。
不久前就有一家网店因此被关。一直以来,该家网店始终在仿制国际知名服装品牌,从服装面料到色彩款式,基本上是毫厘无差,唯一的不同,是这些服装没有任何品牌标识,并且价格大大低于贴了标牌的正品原装货。
这种营销方式对于大部分并不具备经济实力而追求品牌的人来说显然很有吸引力。而付出很大研发成本的品牌方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证据保全后,品牌方提起诉讼,该网店面临的就是承担法律代价,同时关门大吉。
类似的情况并非一家网店所有。那么,“山寨”究竟到什么程度才算侵权?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孔祥俊庭长引用了另一个案例。江苏某巧克力生产厂家,多年来跟着某国际知名品牌亦步亦趋地变换包装,混淆视听,直到被对方告上了法庭。
“从外壳到锡纸的包装,它们的整体效果都特别像。一般来说,模仿借鉴是可以的,模仿是我们学习的重要手段。人一生下来学说话,学走路,都是在模仿。但是在商业生产中,尤其是产品的包装上,适当借鉴别人的经验,可以,太像就侵权了。这个案子我们在判时也很小心。被告方停产之后,又申诉,我们对侵权的范围也进行了重新界定,要求它们在包装上与模仿品牌要有明显区别。这样,尽可能减少模仿者在生产环节带来的损失,同时也保护了被模仿者的利益。”
孔庭长强调,“山寨”不能太像。“我们处理这类现象的重要宗旨是,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如果对很多模仿行为一棒子打死,势必影响到百姓享受生活。像上面服装的例子也这样,在建立自主品牌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好品牌的经验,是可以的。触雷就要受惩罚。”
畅想未来
加强保护,共享机会更多
随着网络的发达,人们借助这一平台共享精神文明成果是必然趋势。下载歌曲,电影,电子书,或是一些已经受到版权保护的精神文化产品,也是时有发生的事。本次会议专家们所要关注的另一个共同话题,也与此相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执行力度过大,会不会影响到老百姓享受生活?到了某一天,人们不能再从网络上得到歌曲,看到免费的电子书,或是看一场免费电影,一切都要以产权保护为目标,而付费享用时,会不会使得生活质量下降?
孔祥俊对此悲观想法并不赞同。在他看来,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在避免创造者利益受损的同时,也会促进整体创造性的提升。“没有机会去模仿,不能轻易得到别人的核心技术,他还想要发展盈利,势必要自己去动脑筋创造,这对消费者来说,会有更丰富的享受空间。”
“生存本身不成为问题时,精神文化产品的分享所带给创造者的快乐,会成为对其自身的最大回报。因此,作为普通人,我们完全可以放心,未来可供享用的好产品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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