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欣慰 记者 江跃中)凭一张14年前的10万元收条,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近日,宝山区法院以原告超过10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江苏海门的王先生与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周女士认识。1998年3月12日,王先生交给周女士人民币10万元。据王先生称,他是委托周女士购买国库券的。但周女士并未购买国库券,擅自将款项用于放贷获利。
2001年,周女士退休回到上海,向王先生表示已将钱款部分借给他人,无法索回,部分款项存在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2007年,王先生以信用社为被告,通过法院诉讼索回了3.4万元。
今年5月11日,王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认为周女士拒不归还余款6.6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原告于1998年3月交付钱款后,至今已十多年,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故丧失了胜诉权,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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