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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京城首起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 涉案达5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09日16:06  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7月9日电(记者高鑫 通讯员李斐斐)38人涉嫌非法经营地下钱庄被提起公诉,涉案金额高达5亿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向记者披露了这起京城首例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详情。

  2008年前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处陆续接到北京市各商业银行反洗钱部门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北京马甸邮币卡市场中部分商户有大量可疑交易行为。

  警方侦查发现,马甸邮币卡市场摊主黄元杰、张少秋等人长期从事非法以支票或电汇方式兑换现金的业务,并收取手续费。2011年4月28日,黄元杰、张少秋等人落网,银行账户被冻结。而随后的一年,侦查人员根据不断挖掘到的线索,将多名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

  2012年6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黄元杰、张少秋等38人提起公诉。

  电话卡批发老板捎带干起“地下钱庄”

  “需要串支票的人通过中间人,或自己找到我,把需要串的支票入到我的公户,我直接拿现金给他们。” 38岁的黄元杰说。他被控涉案金额高达2.02亿余元。

  办案检察官李满山介绍,黄元杰是江西人,十七八岁开始在老家做邮币卡生意。十年前,他来京继续干“老本行”。案发前,黄元杰主要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经营电话卡批发和零售业务,根据市场行情赚取差价,客户则面向北京乃至全国。

  据黄元杰供述,他每天的正常业务往来流水账目就有七八百万,每个月的流水账达几个亿。他摊位每天的现金存放至少有一二百万。

  “类似像马甸邮币卡市场这样的大型批发市场,具有资金流量巨大,资金周转速度极快的特点,容易出现资金的非法经营。”李满山说。

  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因带外国旅游团去某药店买药,游客消费后,导游王某收到药店以空头支票形式付给的导游咨询费5万余元,王某在黄元杰处将支票变现。

  “帮别人串现金,从中间收取手续费,是想在生意行情不好,平买平卖的情况下填补一下损失,反正手里也正好有现钱。”黄元杰说。

  由于所经营的生意需要对公账户来进行支付结算业务,黄元杰通过注册成立公司到银行办理了多个对公账户。他陆续用店里伙计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包括公司、商贸中心等9家单位,办公地址都是黄元杰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的摊位,雇员也都是同一帮人。

  同时,为避免跨行转账的相对滞后与麻烦,黄元杰在自己所实际控制的每家单位名下,都办理了多家银行的对公账户。

  黄元杰承认,所有需要串现的支票等都会入到他的对公账户。他按照0.3%至0.8%收取手续费。一万元收取3元到8元,但这个不起眼的比例点数带来的收入,有时甚至要好过的生意盈利。

  利益催生京城“地下钱庄黑市”

  “在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现金需求方,出于各种原因,他们选择规避经银行审核流程的方式获取现金。一方可以提供大额现金,另一方急需将支票等变现,经过中间人的牵线搭桥,这买卖自然就做成了。”检察官李满山介绍,涉案的陈明才便是活跃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的一个“中间人”。

  陈明才是已退休的北京人,属于典型的熟悉“行情”、“有路子”的本地人。案发前,他专门从事民间串现介绍,从中收取2‰的手续费获利。截至案发时,陈明才共经手292张支票、8次电汇、1次网银串现行为,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

  黄元杰供述,现金需求方会通过陈明才这样的“中间人”,将需要串现金的支票,或通过电汇、网银方式,转账到他的对公账户。他给付现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扣除点数后直接给现金,一种是当天或隔天,扣除点数后,采取网银转账的方式,从他的个人私户里,把钱转到对方提供的账户里,或者通过中间人来进行交付。回款的这些账户全部都是私户。

  受各方利益驱动,马甸邮币卡市场的几个主要摊位经营者,也悄然间纷纷投入“地下钱庄”,各个做起了“庄主”。马甸邮币卡市场的“地下钱庄”形成“黑市”,大量的现金在“地下”疯狂流转。

  检察官介绍,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42人,其中类似黄元杰搞“地下钱庄”经营的,即所谓的“庄主”有8人,类似陈明才做“中间人”的有34人。

  2009年到2011年4月间,他们为世纪彩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中旅体育旅行社有限公司等70余家单位提供的1000余张转账支票,套取现金5亿余元。

  涉案单位实体运营使调查取证难

  据介绍,此起北京特大非法经营的“地下钱庄”案中,北京的所谓“地下钱庄”,不同于外地曾出现的以“空壳公司”运作的“地下钱庄”,其全都有实体经营单位,现金流转较为隐蔽,这给办案机关取证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这是我办案七年来,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案子。”检察官李满山说,“点多面广、资金性质复杂,是这起案件的一大特点。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取证中,多数现金需求方对说明现金的需求目的不予配合,所以我们只能倒着从嫌疑人的账目里,一条条往回查。”

  案件自2011年12月立案后,李满山带着他的书记员,开始了极为枯燥而漫长的账目梳理工作。半年时间,6000多笔账目、1000多张支票,42个犯罪嫌疑人,5个亿的涉案金额。

  此案审查起诉期间,先后两次退补侦查。李满山跑了15家银行,对银行所提供的20张数据光盘进行了逐一查找。

  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安徽和县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为规避税务,将工人工资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包工头,其中一名包工头通过垃圾短信方式联系到中间人,在黄元杰处串现。后经互相介绍,十几名包工头共在黄元杰处串现5400余万元。

  2011年2月,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为将收货款迅速变现,联系中间人,在黄元杰处将一张716万元的支票变现。

  ……

  最终,“庄主”与现金需求方的每一笔账目流转,都清晰呈现在案。

  “地下钱庄”危害大扰乱金融秩序

  法律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李满山分析,作为现金需求方的这些客户,之所以选择绕开银行,通过地下钱庄从其公账户大规模套现,是因为他们提取现金的用途并不完全合理、合法。

  “他们规避人民银行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以及税务机关的监管,达到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可能涉嫌逃避纳税义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例,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公司交纳相应税费后,银行才会进行私户转账或支付现金,而通过地下钱庄换回现金后,自然逃避了相应的纳税义务。”李满山说。

  对于“地下钱庄”的危害,李满山认为,地下钱庄的非法提现、汇兑、借贷等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从微观层面看,单位公户中的资金绕开银行,换成了现金或进入私人账户,将直接导致银行无法监控该笔资金的流向,给违法犯罪人员创造了便利条件,如对反洗钱工作造成非常大的障碍。

  从宏观经济层面看,每一个国家对流通的现金总量都有严格掌控和限制,大量本应该存入银行的现金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在市场中流动,会加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国家对整体经济形势的判断产生偏差。

  李满山还告诉记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型的地下钱庄获利丰厚,而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较低,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量刑不会很重。犯罪成本低,不利于打击犯罪和遏制此类案件。

  同时,他建议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对开设账户、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的监管,注重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尤其是对网银转账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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