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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大地下钱庄案套现5亿38人被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0日00:00  正义网

  “所有需要串现的支票都会转到我的对公账户,然后我直接给现金或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把钱打到支票出票人的银行私人账户里。”黄凯交代,他按照0.3-0.8‰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这笔收入有时甚至要好过他的充值卡生意盈利。

  北京特大地下钱庄案38人被起诉

  利用从事充值卡批发业务有大量现金流的“优势”,开设地下钱庄,通过70余家单位提供的1000余张转账支票等,为对方套取现金5亿余元,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

  近日,黄凯、张绍春等38人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规避银行监管,大额现金私下疯狂流转

  2008年前后,中国人民银行陆续接到北京市各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北京马甸邮币卡市场的部分商户有大量可疑交易行为,有的商户仅几万元注册资本,其对公账户每天却有上千万元的资金流动,而且有的是一个商户就联系着十几个此类可疑账户。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3月正式立案侦查发现,马甸邮币卡市场的黄凯、张绍春等邮币卡摊主,长期从事非法以支票或电汇方式兑换现金(俗称“串现”)的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

  38岁的黄凯案发前主要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经营电话充值卡批发和零售业务,客户面向全国。他每天的业务往来流水(现金或支票)为700多万元至800万元不等,摊位每天至少有一二百万元的现金存放。

  截至案发,黄凯的涉案金额高达2.02亿余元。“帮别人串现,从中收取手续费,是想在充值卡生意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填补一下损失,反正手里也正好有现钱,可没想到需要串现的人有这么多,市场需求这么大。”黄凯交代。

  串现为什么大有市场?据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李满山介绍,一些现金需求方之所以绕开银行,通过地下钱庄从自己的对公账户大规模套取现金,是因为他们提取现金的用途并不完全合理合法。他们规避人民银行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以及税务机关的监管,达到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可能涉嫌逃避纳税义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例,正常情况下只有在用人公司缴纳相应税费后,银行才会进行私户转账或支付现金,而通过地下钱庄换回现金后,自然就逃避了相应的纳税义务。”

  一方可以提供大额现金,一方急需将支票变现,经过中间人的牵线搭桥,这买卖自然就做成了。陈建春就是活跃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的中间人,案发前专司串现介绍,并以2‰的比例收取手续费。截至案发,陈建春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38人中,像黄凯这样的地下钱庄经营者有8人,像陈建春这样的中间人有30人。

   需求市场庞大,地下钱庄越做越大

  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安徽和县某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为规避税务,将工人工资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包工头,其中一名包工头通过中间人在黄凯处串现。后经互相介绍,十几名包工头共在黄凯处串现5400余万元。

  2011年2月,北京某地产开发公司为将所收货款迅速串现,联系中间人,在黄凯处将一张716万元的支票串现。

  ……

  随着串现生意越做越大,为方便业务开展,黄凯陆续用店里雇员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包括公司、商贸中心等9家单位。实际上,这9家单位的办公地址都是黄凯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的摊位,雇员都是同一帮人。同时,为避免跨行转账的相对滞后与麻烦,他在每家单位名下都办理了多家银行的对公账户。

  “所有需要串现的支票都会转到我的对公账户,然后我直接给现金或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把钱打到支票出票人的银行私人账户里。”黄凯交代,他按照0.3B0.8‰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这笔收入有时甚至要好过他的充值卡生意盈利。

  据悉,2009年至2011年4月间,黄凯等人为世纪彩虹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等70余家单位提供的1000余张转账支票(或以电汇的方式)套取现金5亿余元。

  危害性大,应加强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

  不同于以前曾经出现过的以“空壳公司”形式来运作的地下钱庄,北京这起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里,地下钱庄全都有实体单位,现金流转较为隐蔽,这给办案机关取证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这种案件的发生具有特定的领域,类似马甸邮币卡市场这样的大型批发市场,具有资金流量巨大,资金周转速度极快的特点,容易出现资金的非法经营。”李满山说。

  法律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李满山表示,地下钱庄的非法提现、汇兑、借贷等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一方面,单位公户中的资金绕开银行,换成了现金或进入私人账户,将直接导致银行无法监控该笔资金的流向,给违法犯罪人员创造了便利条件,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等的开展。另一方面,国家对流通的现金总量有严格掌控和限制,大量现金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会加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国家对整体经济形势的判断产生偏差。

  “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型的地下钱庄获利丰厚,而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较低,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量刑不会很重。犯罪成本低,不利于打击犯罪和遏制此类案件。”李满山强调,银行监管不到位也是该案发生的重要原因。银行监管部门对开设账户、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的监管还不全面,不能实时发现可疑资金交易账户的活动情况,应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注重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尤其是对网银转账的合法性审查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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