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近日,随着“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一个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词——— 探亲假,再次进入公众视线。然而,在现行探亲假规定中,没有纳入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多的非公企业,致使大量非公企业职工不享有该权利;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7月9日《新京报》)“常回家看看”入法,让人们不得不翻出已近乎古董但至今依然有效的国家探亲假规定,希望为这一新规定寻找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不至于使其沦为仅供观赏的花瓶。这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看,都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让人遗憾的是,30年前的探亲假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大大失去了权威性和严肃性,用人单位以形势变化等各种借口事实上削弱甚至废弃了这项职工权利。看来,单单搬出30年前发布的探亲假规定已难有效用了,在新的人口形势和法治环境下,亟需对职工休假进行顶层设计,以便适应中国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共三类探亲待遇,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核心条件是“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表面上看,这是一部国务院发布的行政规定,但事实上却是一部法律,因为它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至少也是一部“准法律”。然而,在经历了30年形势变迁后,这部“准法律”的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暴露无遗。最主要的,一是对职工范围涵盖不全,使非公企事业单位职工被排除在外;二是当前的休假制度、交通运输条件以及商品房制度和方便亲属落户的制度,都让“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有了新内涵。显然,上述探亲假规定已经严重滞后,陷入无法操作的尴尬境地。
客观讲,30年的改革开放不仅让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也让社会文明有了飞跃,劳动者法定假期与30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不仅每周实行了“双休制”,而且还出台了带薪休假制度,同时增加了法定节日。能否将这些节假日与探亲假叠加执行,的确值得认真研究。这既涉及到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更涉及到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问题。
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且家庭养老依然是最基本的养老模式,这就要求充分考虑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物质和精神赡养问题。“常回家看看”对于未来的中国老龄社会,比以前任何时候都变得更为迫切,更有价值和意义。这就需要通过立法解决探亲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简单机械强制推行30年前制定的探亲规定,但很有必要以日益严重的老龄问题为基本出发点,充分考虑劳动保护与社会休闲等权利保障和生活水准提高的客观要求,对职工休假进行顶层设计,让各种法定休假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统一协调。我认为,可以考虑将其法制化,通过国家立法来加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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