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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三公”消费戴“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0日02:39  长江商报 微博
国务院为“三公”消费戴“紧箍咒”

  长江商报消息 出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政府采购不得包含奢侈品,公务用车不得超编,会议数量要控制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1号国务院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国管局负责人表示,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廉政建设,有必要制定条例。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条例指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政府采购

  向“买贵不买对”说不

  条例指出,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办公用房

  条例指出,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要定期发布公车车型目录

  公务用车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文山会海”要瘦身

  接待工作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要控制因公出国人数

  因公出国(境)

  红十字会列入条例适用范围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管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对其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针对当前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主要包括文联、作协、残联、科协、友协、贸促会、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这些机关和团体的运行经费也都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据新华社

  情节严重,

  可降级或撤职

  规定还要求,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采购法颁布10年

  采购规模增10倍

  专家称,因采购范围扩大了

  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10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如公车的种类从普通轿车、商务车扩大到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

  据人民日报

  制图 徐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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