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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检察院督办,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查处的一起涉煤窝案近日宣判,安徽省煤炭科学研究院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驻裕溪口港办事处原负责人卢某某获刑三年;安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市场部主任葛某某获刑11年。
孙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经理,经营的煤炭在芜湖市裕溪口港装运,为了能使煤炭在检验时提高品质,从2005年开始,孙某连续七年,多次给卢某某送去现金。在芜湖港一家运输公司任调度员的张某,为帮同学降低在裕溪口港购买的煤炭品质,以便少付购煤款,2009年和2010年两年里,也曾送给卢某某现金。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卢某某到案后,孙某行贿的事实浮出水面(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葛某某随之进入办案人员视野。
57岁的葛某某,案发前担任安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电燃公司)市场部主任。安徽电燃公司前身系安徽电力局燃料处,后来成为皖能集团下属二级单位,主要业务是负责皖能集团下属电厂的电煤采购。在煤荒之际,葛某某通过安排有运输实力的企业运煤炭,既缓解了电厂燃眉之急,也捞得了不少个人好处。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指控:葛某某先后帮助14家公司以及孙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145万元、购物卡24.2万元。考虑到葛某某到案后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已经退赃105万元,一审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庐剑、李雯、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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