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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单位车外出办公事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0日03:19  重庆时报

  实习记者 聂炜昌

  23岁的张亮,是重庆主城区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专职驾驶员。

  去年9月8号那天,张亮在领导安排下,开着公司一辆黑色轿车出门接客户。经过九龙坡杨家坪环道时,66岁的王婆婆突然横穿马路,张亮避让不及,车子撞了上去。

  王婆婆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王婆婆被撞得不轻,送到九龙坡第一人民医院后,医生发现她有骨折、头皮裂伤,还伴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情。

  住了53天的医院后,经过司法鉴定,王婆婆系十级伤残。

  九龙坡区交巡警对这次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张亮和王婆婆承担同等责任。

  出院后,王婆婆把张亮、张亮的公司以及出事车辆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九龙坡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209.77元。

  肇事驾驶员事发时开公车办公事

  属于履职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过审理后发现,张亮出事当天开的是公司的车,而且他出去办事是经过公司授权的。

  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他开的肇事车辆归公司所有,因此应该由张亮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6月底,九龙坡法院开庭审结了此案。

  综合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法院最终计算出王婆婆应该获得赔偿共计50486.77元。其中,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王婆婆伤残金34929.6元,医药费10000元。

  余下的5557.17元,法院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王婆婆和张亮的公司按照4:6的比例分别承担,因此张亮的公司应赔偿王婆婆3334.3元。

  但由于王婆婆在住院期间,张亮和公司已经支付了医药费5312.2元及护理费3240元,已经超出应赔偿的金额,所以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尹柱刚说,一般情况下,开公车办公事出交通事故,都由所在公司负责。除非公司和员工签订合同时约定,开车出事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是驾驶员故意所为,公司不承担责任。

  事件还原图

  1.张亮在领导安排下开公司的车出门接客户

  2.王婆婆突然横穿马路,张亮避让不及,车子撞了上去

  3.法院认定除保险公司赔偿44929.6元,张亮公司应赔偿33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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