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管变卖公司8台电脑

2012年07月10日03:19  重庆时报

  记者 孙子麟

  由于担心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很少有人愿意出面作证。

  在昨日江北法院第五法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某科技公司的行政主管李娟就出庭作了证,指控自己的前同事刘波。

  22岁的刘波曾是这家科技公司的网络管理员。

  借口维修,变卖公司8台电脑

  2011年11月,刘波应聘到这家科技公司,主要负责电脑网络和办公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为了工作方便,公司给他配了库房钥匙。

  今年初,刘波先后三次打开库房,将价值14860元的8台电脑搬走,以1万多元的价格变卖。

  今年2月份,公司发现电脑少了,找刘波核实时,他说:“我把电脑送去修了。”“以前修电脑都要经过领导签字,这次怎么没有?”公司起疑后报警,刘波自首。

  行政主管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科技公司的行政主管李娟坐在了证人席上。

  公诉人问:“刘波是否将这些电脑拿出去维修?”

  李娟说:“他没有向我请示,我不知道他把这些电脑拿出去维修。”

  虽然李娟只说了几句话,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这具有很重大的意义。“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提高证据的采信度,以达到成功指控犯罪的目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李娟刚开始并不愿意出庭作证,她害怕给自己的生活带来麻烦。“做了很多工作,她才答应来法庭作证。”

  明年起,证人不出庭可处10日以下拘留

  “由于担心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司法实践中证人愿意出庭作证的比例很低。”昨天检察官告诉我们,这一情况将随着明年新刑诉法的实施而改变,“除法定情形外,证人不出庭作证将会面临惩罚。”

  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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