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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为替职工维权而被企业方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强行辞退。后经所在地工会交涉,王某重新上班。如果按照刚刚施行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王某则无需担心履职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因为“条例”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了严密的保护措施。
依法维权,构建职工维权法规体系,多年来,江苏工会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先后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今年初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张艳表示,“一办法七条例”构成的法规体系,相互配套衔接,形成了对职工合法权益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保护,为新形势下工会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针对非公企业多、基层工会维权难度大的情况,江苏省总工会专门组成调研组,形成翔实的分析报告,由担任省人大常委的一名省总领导牵头,联名10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议案。已经施行的“条例”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充分了解和掌握职工权益状况、利益诉求,从而有针对性地参与立法维权,最近5年来,江苏工会参与政策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达60多件。
一些企业劳动定额过高,许多职工难以完成,影响了职工收入和身心健康。为此,在参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制定的过程中,省总工会明确提出劳动定额应当使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建议,最终形成了“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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