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各级政府应定期公布三公费用———
新华社电 中国政府网昨天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各级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政府各部门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根据条例,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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