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1号国务院令,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根据条例,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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