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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应贯彻“纠防并举”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0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

  面对诉讼违法,除了事后纠正,检察机关是否还能有所作为?如何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将纠正和预防诉讼违法行为统一于法律监督职能之中,做到“纠防并举”?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于今年6月举办的预防诉讼违法座谈会倡议,检察机关应以发展和改革的眼光看待法律监督工作,在法律监督的权限范围内开展预防诉讼违法工作。座谈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湖北省检察机关的代表围绕预防诉讼违法的概念、依据、意义、方针、路径等问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研讨。

  何为预防诉讼违法:概念的提出及依据

  长期以来,有两种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只注重纠正而不注重预防诉讼违法的现象;在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存在着只抓职务犯罪预防,不抓或忽视诉讼违法预防的现象。“一手硬、一手软”,限制了诉讼监督的内涵,不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今年5月,湖北省检察院集中研讨修改后刑诉法,认为从长远发展看,检察机关在纠正诉讼违法时应考虑如何预防。诉讼监督应主要指向执法“顽症”,刑讯逼供、违法扣押、超期羁押、妨害权利、吃请收礼、跑风漏气、枉法裁判、以罚代刑、违法关押、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减假保等诉讼违法问题,是近年来经过反复强调、长期治理,但仍不断反弹、难以根治的“顽症”。解决“顽症”最根本的出路在于预防,在于落实预防性措施,落实“倒逼机制”,研究治本之策。随后,湖北省检察院部署在5个市级院和9个业务部门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并专门组织了此次座谈会。

  近年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诉讼违法行为却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仅靠纠正难以根治。源头治理离不开预防,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以减少和杜绝诉讼违法的发生为目的,积极采取各种防范性、控制性、预警性、预测性、教育性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诉讼违法行为。

  监督工作最大的意义是为了防止造成危害,预防是监督的应有之义。第一,从监督与预防的关系看,监督是预防的重要内容,中央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预防腐败的监督就包括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预防是监督的价值目标,预防腐败与预防诉讼违法行为都是法律监督追求的价值目标。最近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多处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如“强化对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预防和清理久押不决的案件”,“预防并查处监管场所工作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等侵犯被羁押人权利的行为”等。第二,从法律监督的实质看,法律监督的基本含义包括纠正和预防两个方面,诉讼监督的第一要义应当是对诉讼违法行为、司法腐败行为的预防,纠正是对预防不到位的一种补救,也是对今后发生类似诉讼违法行为的防范,纠与防两方面的结合才能达到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第三,从诉讼监督的内容看,诉讼监督包含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内容既有对错误、违法情况进行事后发现、纠正的补救监督;也有着眼于事前,防止产生错误、违法的预防性监督;还有融补救性监督和预防性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监督。对已经发生问题的事中、事后纠正和对问题尚未发生的事前预防均为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诉讼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就应依法纠正,纠正是预防没到位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要使诉讼监督取得最佳效果,须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

  正如有代表强调指出的:“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搞预防,预防的对象、内容不能缺少诉讼违法行为。”

  为什么提出预防诉讼违法:四个方面的考量

  预防诉讼违法是治本之要。从源头上预防问题的发生比问题发生以后才去纠正更能体现法律监督的禀赋。针对职务犯罪问题,最初主要是抓查处,后来结合办案搞预防,实践证明防与不防效果大不一样。解决诉讼违法,纠正只是治标,防止发生才是治本;现在只讲纠正,最终要讲预防;晚提不如早提。

  预防诉讼违法体现了纠与防“两手抓”。新一轮司法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职责越来越多,如果还是只有“纠”的这一手,诉讼监督的效果会大打折扣。而注重“防”的这一手,更容易为被监督者所接受,效果会更好,也有利于解决“一手硬、一手软”现象,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两手协调”。

  有利于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整体系。这些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持续推进工作机制建设,先后推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两个适当分离”工作机制、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检察机关与相关政法部门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机制、规范执法“倒逼机制”等,有力地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现在提预防诉讼违法,使诉讼监督工作内容更加全面,诉讼监督手段更加健全,法律监督工作体系更加完善。

  有利于法律监督工作与有关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的良性互动。检察机关通过与有关政法机关共同对诉讼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查分析,结合诉讼监督工作进行警示教育,推动堵漏建制,实现诉讼监督工作与有关政法机关自身建设有效衔接、结合,良性循环、相得益彰。

  预防诉讼违法的现实选择:贯彻“纠防并举”原则

  与会代表认为,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贯彻“纠防并举”原则具有现实性、科学性、合理性,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内在规律。

  “纠防并举”是针对各类执法“顽症”客观存在的治理难度提出来的,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在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能够鲜明、深刻、完整地反映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内容、基本途径、基本形式。

  “纠防并举”本身就具有理性监督的重要含义,通过科学、合理地行使监督权力,更注重采取长远性的措施,理顺长远性的工作关系,建立长远性的制度,使工作更到位、更有力度、更具有长效性。落实“纠防并举”原则,法律监督工作与有关政法机关自身建设有机结合,“监督就是支持”,更容易为被监督者所理解、接受,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能不能讲“纠防并举,预防为主”?代表们认为,提“纠防并举”,表明我们两方面都考虑到了,不是只注重一头而不注重另外一头;从目前情况来看,诉讼监督工作重点主要在纠这一头,预防怎么做,还只是摸索,现在还不急于提“预防为主”。即使将来提出“预防为主”原则,也有一个适度问题,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法有限进行预防工作。

  如何实现创新发展:探索九项预防性监督措施

  代表们研讨了预防诉讼违法的路径:

  一要进一步丰富诉讼监督的内涵,更多地考虑落实预防性监督措施,形成检察机关各相关内设机构各负其责落实预防性监督措施的合力。

  二要进一步扩展预防内容,把预防职务犯罪和预防诉讼违法行为紧密结合起来。

  三要进一步探索预防性监督的措施和手段:一是审查审批性措施。如在办理减假保案件中检察机关不签字、不审批就进入不了下一个程序,即为事前审查性措施。二是提示预警性措施。如在羁押期满临近时及时提示、预警,防止羁押超期。三是治理对策性措施。针对诉讼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和隐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治理防范的检察建议。四是信息技术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检察院办案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过技术手段预防诉讼违法。五是同步监督性措施。如监所检察部门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专线网支线建设等“两网一线”建设,对监管执法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六是警示教育性措施。结合诉讼监督工作进行警示教育。七是制度规范性措施。结合诉讼监督工作有针对性促进有关单位健全相关制度。八是预防调查性措施。检察机关与有关政法机关围绕诉讼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以及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采取统计、问卷、座谈、访问、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综合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九是协作配合性措施。在预防诉讼违法上检察机关与有关政法机关是协作配合关系,预防诉讼违法主要靠有关政法机关自主组织开展,检察机关通过诉讼监督工作推动有关政法机关开展。

  有的同志强调指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以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监督自身,这本身也是对诉讼违法的预防。

  “预防诉讼违法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需要,应当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争取破题。”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认为,正因为把法律监督作为职权基础,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诉讼违法工作能够发挥其他国家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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