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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明,2011年1月至9月,李承志在经办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中职涉农专业学生补助金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将国家拨付给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补助金共计234.68万元挪出,并将其中的232.17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买卖股票等进行营利活动。
案发后,李承志主动退还3万元资金。由于炒股期间,李承志已多次代发学生奖学金、助学金55.4万余元,目前仍有176.2万余元未归还。
案发后,李承志交代说,他之所以敢挪用巨款,主要是学校财务管理存在漏洞,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财务处的8人都有相应的分工,每人只管做好自己手头上的事,从不会过问他人的工作。
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指出,从李承志挪用公款案的案情来看,学校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制约存在盲区,审计检查往往流于形式,长时间存在的问题发现不了。而一些关键岗位长时间不进行人员调换,也为李承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会计人员利用收取或保管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之便,违反会计从业规定,擅自将公款挪给自己或他人用于营利活动绝非个案。为此,他们建议,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醒这些人谨慎对待手中的权力。同时,实行关键岗位人员轮换制,加强审计检查,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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