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铭生
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记者调查发现,探亲假没有纳入非公企业。近日,“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对此,有市民呼吁强制实行探亲假规定。
伴随“常回家看看”的即将入法,诸如与之相关的“探亲假”、“带薪休假”等制度,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细读“探亲假”规定,让人看到不少漏洞。比如,最新版本、至今沿用的“探亲假”规定,还是1981年国务院制定的。在当时,非公企业、外资企业寥寥无几,不可能纳入“探亲假”覆盖范围。20多年后的今天,非公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比如,即便“探亲假”覆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但现实却是有名无实,甚至于好多人都不知道有“探亲假”这嘛事。
法律瑕疵,单位不遵守……这似乎是“探亲假”有名无实的根由。归因于制度,似乎是时下公众的思维定势。
但在我看来,这仅是个表象,劳动者本人的意识匮乏也难辞其咎,就如“天上不会掉馅儿饼”一样,权益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不可否认,有些单位揣着明白装糊涂,恶意侵权。但对许多单位而言,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并不设门槛。
我曾多次试探询问一些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国企和非公企业:职工能申请“带薪休假”吗?大多的单位领导很直率地说:“当然同意,但单位里没有人申请啊!”
这声回答颇具代表性: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自我割舍权利——既渴望享有权利,又很在乎丁点绩效奖金,还怕得罪领导影响个人提干和发展。或者是,企业即便侵权,但劳动者也往往擅长“自保”,为了“饭碗”而选择沉默,而非抗争。久之,这些劳动权利会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形同虚无。
维权“惰性”,是不少人的病根。面对法律赋予的诸多权利,好多人习惯于“坐等”,少有人据理力争。
单位、企业固然有责任,可某些人的吝于权利表达,也助长了权益的沦落。不抗争,并言之锵锵地归结为“妥协的智慧”,权利沉陷几成必然。同企业博弈,有时未必是“鸡蛋碰石头”,而是激活自身权益。
维护劳动权利,不是不能,更多的是不为。保护劳动权益,假如每一位劳动者有了痛感就大声喊,并形成民意洪流,试问,“探亲假”何来20多年不修订?“加班费”、“带薪休假”还会纸上画饼吗?
所以,劳动权益动辄“休眠”,该躬身反省的,不止是制度本身,还有那些失声的劳动者。
(相关报道见7月8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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