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昨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本报讯 (记者王纳)昨日下午,一宗颇为蹊跷的不当得利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一家公司起诉另一家公司,说4年前错误汇款400万元给对方,现在要求返还。而被告却称这笔钱是对方偿还欠债的。此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的原告是深圳浩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原公司”),被告是深圳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原告诉称,2007年8月17日,原告误将款项400万元通过其在广东发展银行的账户错汇至被告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上。所以,该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00万元,并支付2007年8月17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90万元。
对此,被告中元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且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被告对原告享有1000万元的债权,这400万元是用于偿还该笔债务的;原告付款意思真实明确,不存在错汇。
一审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实存在原告向被告汇款400万元的事实,原告虽主张系误汇,但法院认定其主张不能成立。首先,银行的进账单内容填写准确完整;其次,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一直存在资金往来的关系;再次,在该案起诉之前的4年多,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还款,显然不合情理。所以,法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浩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浩原公司认为,错汇是指上诉人浩原公司将款项汇给被上诉人中元公司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不是指进账单填写是否完整、账户是否吻合。如果进账单填写不完整、账户不吻合也无法将款项汇出。
被上诉人中元公司庭审时坚持一审时的观点,希望维持一审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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