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
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
1993年
4月,深圳市第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这两个“公司条例”是我国第一批公司法,为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立法试验。
1995年
5月,《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颁布实施,率先在律师体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律师提前介入案件、律师惩戒和律师职业风险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规范。
9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立法推动无偿献血之先河。
1998年
10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政府采购条例,被称为规范政府消费行为的“阳光法案”。
2000年
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立法权”。从此深圳立法“双权”并拥:既有“特区立法权”,又具有“较大市立法权”。
2003年
8月,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性法规,中央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
2006年
中国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出台。条例全文贯穿着鼓励改革创新的主线,体现深圳“以特别之为、立特区之位”的决心。
2010年
7月,经国务院批准,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深圳从此告别“一市两法”的尴尬。
2011年
7月,被称为前海“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正式实施。
2012年
1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中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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