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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08年以来甘肃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综述之一
为了全面展示我省检察机关运用反贪办案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做法与成效,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社会环境,本报从今日起陆续刊出“甘肃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2008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运用反贪职能,着眼于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积极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反贪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政法工作要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求的具体体现。“办案服务发展”理念的培养和树立,全省检察机关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认识过程。
2008年是我省“十一五”发展的关键时期,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受次贷危机影响,全省经济指数连续6个月梯级下滑。省委、省政府在竭力谋划和全力推进全省经济复苏的同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定信念,共度时艰,以更加扎实的工作推动经济尽快摆脱困境。当此之际,省检察院党组坚决响应省委号召,迅速调整工作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反贪办案工作中,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为推动全省经济复苏和发展作出贡献。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我省经济发展对国有企业有着较高的依存度。反贪工作服务经济发展,首先是保障企业发展。在全省经济发展的困难时期,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护和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转,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2008年11月,省检察院组织人员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查办国有企业案件一要注重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坚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二要注重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改制,避免和减少企业波动;三要注重堵塞资金管理漏洞,加大追缴涉案资金的力度,全力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三个注重”成为日后各级检察机关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所遵循的工作原则,并使之在办案实践中逐步规范化。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对涉及企业高管、技术骨干的非重大举报线索,从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的角度出发暂缓初查;对涉及企业改制、案件性质不清的问题,不轻易立案;对大型企业的主管人员、业务骨干慎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帐目;在案件办理中,尤其注意加强与发案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既注重敦促行为人积极悔改,又切实加大追赃力度,尽力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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