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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铭生
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记者调查发现,探亲假没有纳入非公企业。近日,“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对此,有市民呼吁强制实行探亲假规定。(7月9日 广东卫视)
原本具有刚性的“探亲假”规定为何形同虚设?有专家认为80年代“探亲假具特定时代背景”,当时没有双休日,也没有“带薪休假”制度;有人认为落实“探亲假”,必须有赖于“强制推行”。
但在我看来,这些都仅仅是一个表象,根子实质出在劳动者本人身上。保护劳动权益,不是法律无规定,也不是用人单位剥夺权利,而是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自我割舍权利。
中国人在劳作方面,是十分勇敢和勤奋的,但对于维权,却是最为胆怯与懒惰的。面对法律赋予的诸多权利,我们只会“眼观”和“坐等”,自认为如此才是“成熟”、“聪明”和“稳健”,少有人据理力争,依法维权,决不后退。但是,领导会主动动员员工“带薪休假”吗?
维护劳动权利,不是不能,更多的是不为。保护劳动权益,假如每一位劳动者有了痛感就大声喊,并形成民意洪流,试问,“探亲假”何来30多年不修订?“加班费”“带薪休假”还会纸上画饼吗?各种劳动权益动辄“休眠”或被“践踏”,最该躬身反省的,恰恰是我们万万千千“短视”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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