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金陵晚报记者报道 相恋4年,他俩终于决定结婚。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期房,就等筹备婚礼了∩一年后房屋交付恋情告终,产权分割却让他俩打起了官司。
日前,在雨花台区司法局的帮助下,张艳终于确认了这套“婚房”的三成产权归自己。
婚房到手,他俩要分手
胡海与张艳都是从外省考入南京高校的同班同学,2002年毕业后两人进入南京一家外企,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4年后,两人攒了一些钱,准备买房结婚。于是,2006年3月他俩共同出资,在鼓楼区购得期房一套。当时为减少贷款,双方又各自向亲友借了一些钱,然后由胡海一人办理了缴付购房款的手续。
2007年底,开发商正式交付房屋∩这对恋人的关系却宣告终结。胡海不提结婚的事,张艳也不再与他牵手相随。
房子怎么分,昔日恋人打官司
3个月后,胡海在没和张艳商量的情况下,就简单买了些家具住进新房,并公开宣布与张艳结束恋爱关系。
张艳对关系结束并无意见,但她认为,房子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证上也有两人姓名,现在分手了,房子也不能由胡海一人独占。
之后,她多次找胡海协商,可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事一拖就是三年,胡海虽一直独占住房,因张艳不配合,房产证、有线电视开通等手续也一直无法办理。
2011年9月,胡海以“购房均由自己出资,按照物权法规定,自己享有房屋全部权利”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并要求张艳配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变更手续。
赢了官司,获取30%份额
与此同时,张艳也委托了雨花台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应诉。承办律师根据张艳提供的材料分析提出观点。第一,双方基于结婚而共同买房,可以确定共同拥有涉案房屋。目前双方均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但又不能证明己方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所以依法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此房确定为双方共有。第二,按民法通则及其意见规定的是“原则上等分,出资多的一方酌定多分”。在该条款在2008年被废除之前均为有效;新的物权法规定的是“按照出资额确定”,但该法律直至2007年10月1日方生效实施。
因此,涉案争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的规定,也即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酌定照顾多出资一方”的规定来分割共同财产。
今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判决涉案房屋胡海享有70%的份额,张艳享有30%的份额。
胡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赢了官司,张艳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我们曾经是同学、恋人,现在几乎成了仇人。判决下来了,今后怎么执行,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希望其他人在走入婚姻时慎重些,涉及共同财产的,也尽可能保全证据,免得将来麻烦。”(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金陵晚报记者 吴聪灵
通讯员 马军 王静
来源:金陵晚报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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