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是有对方的供词等铁证如山,和林县某宾馆的服务人员刘某某至今也无法相信,盗走笔记本电脑的不是别人,而是平日里和自己很要好的同事赵某某。昨日,经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述案件有了一审结果,和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赵某某与刘某某同是和林县某宾馆的服务人员,平常很要好,且同住在该宾馆提供的平房员工宿舍。两人住在不同的房间,平日的来往中,赵某某总能看到刘某某房间内的炕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遂见财起意,伺机盗窃。2011年11月12日16时许,往常的这个时候正是宾馆最忙碌的期间,而且宾馆有规定,上班期间,不允许员工回宿舍。可是,赵某某还是撒了个谎从宾馆溜了出来,因为没有平房大门的钥匙,赵某某只好翻墙进入院内,用身体撞开门锁进入同事刘某某所住的宿舍内,将其笔记本电脑盗走并藏匿在院内一个废弃的煤仓内。大约十分钟后,赵某某又若无其事地回到宾馆继续上班。本以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不想很快在案发后赵某某被抓获,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其不得不和盘供认,并将赃物取出退还失主。经和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为2200元。直到电脑被退还到手中时刘某某也不愿相信,盗贼竟是离自己最近的“好同事”。
依法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和林县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赵某某案发后将财物退还受害人,未对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何芳 通讯员 王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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