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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人谈:解读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0日13:54  东方今报 微博

  栏目名称:法律名人谈

  主 题:解读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嘉宾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叶庚清

  本期策划:魏彬彬

  本期介绍:

  近日,北京知名高档娱乐场所频频被查出涉黄事件,随着警方的步步深入,48家歌厅纷纷遭到了停业以上处理。广大网友对于此次事件,存在很多疑问:被查处的卖淫行为,娱乐场所管理者应承担什么罪责,是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容留卖淫罪?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些罪名?娱乐场所组织的“脱跳”淫秽表演,该如何定罪? 等等。

  为此,《法律名人谈》专门采访了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叶庚清。

法律名人谈:解读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认定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叶庚清。叶律师您好!我们知道,您作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从事专业刑事辩护工作多年,在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对于这些刑事案件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叶庚清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叶庚清。

  【法律名人谈】据悉,北京警方最近重拳扫黄,一共查出48家歌舞娱乐场所存在组织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请叶律师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及司法实践,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或者说,成立组织卖淫罪需要满足哪些必不可少的条件?

  【叶庚清律师】好的。组织卖淫罪,顾名思义,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者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厅、酒店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这种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所谓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例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定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

  所谓指挥,是指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属于组织卖淫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数种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法律名人谈】根据叶律师的介绍,可以看出组织卖淫罪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那么,我国刑法对这一罪名是如何处罚的?

  【叶庚清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组织多人、多次卖淫,规模较大;组织幼女卖淫;组织他人卖淫手段恶劣、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组织他人卖淫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认定“情节严重”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就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来确定了。这也正是律师的工作重点之一,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仔细查阅全案的卷宗,找出案件的诸多疑点,从而准确适用刑法。一方面保障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一方面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毕竟一旦法院认定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如此严厉的惩罚,不管是犯罪嫌疑人家属,还是主审法官,亦或是我们辩护律师,都要慎重对待。

  【法律名人谈】大家知道,我国对于一般参与卖淫的妇女是不以犯罪论处,而是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而对于组织卖淫者,却规定了最高刑为“死刑”的处罚。在法定刑上有如此大的差距,可见认定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那么请叶律师帮我们分析一下,本次北京警方抓获的涉黄歌厅经营者,是否都会成立组织卖淫罪?

  【叶庚清律师】因为我没有看到具体的案件卷宗,作为辩护律师,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的前提下,很难说涉黄歌厅的经营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了“组织卖淫罪”。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的处罚非常严厉,因此在认定时需要相当严格的条件。

  我本人认为,歌厅的经营者更有可能成立介绍、容留卖淫罪。所谓的介绍、容留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对于介绍、容留卖淫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介绍、容留卖淫罪法定刑明显低于“组织卖淫罪”。

  【法律名人谈】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容留卖淫罪,从罪名上来看很难分辨,请叶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这两个罪名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应该如何区分?

  【叶庚清律师】好的。区分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容留卖淫罪,主要看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前边也提到了,组织卖淫罪是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具体来讲,组织性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相对固定的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的目的,从中牟利。

  第二,对卖淫者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第三,详细、周密地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包括: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回到本案中,如果是卖淫人员为了招揽生意而自发地进入该歌厅,且歌厅没有上述这些组织行为,只是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以及为他们提供卖淫处所,那么涉黄歌厅的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就应该成立“介绍、容留卖淫罪”,不能抛开法律而盲目地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只有这样才更符合我国 “罪行法定”的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法律名人谈】听了您的分析,我有一个疑问:如果几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然后共同从事卖淫活动,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

  【叶庚清律师】主持人所说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我也办理过这类案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数个卖淫者之间,结伙卖淫,相互介绍,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区别,因此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这种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并策划、指挥他人卖淫,仍然可以构成组织卖淫罪。

  【法律名人谈】您刚才提到“组织他人卖淫”,那么请问叶律师,这里的“他人”,包不包括男人卖淫?

  【叶庚清律师】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对象是“他人”,首先这个“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3人或3人以上。因此可以这么理解,组织至少3人以上的人卖淫,才会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指使一个或两个人卖淫,是不能构成本罪的。

  另外,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同时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同时国外多数立法中也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者。

  【法律名人谈】在这次警方的查处活动中,还查出一些娱乐场所,为了招揽生意而组织“脱跳”等淫秽表演,那么对于娱乐场所的这一行为,我国法律如何认定,如何处罚?

  【叶庚清律师】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他人当众进行色情淫荡、跳动人们性欲的形体或者动作表演,例如裸体展露、裸体表现性情欲、性欲的各种形态、动作、模拟性动作等。本罪中所说的“组织他人”,表现为招揽安排表演人员、时间、场次、地点、编排动作节目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即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会上传播。实践中多为招揽顾客,进行营利活动。因此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66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名人谈】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据了解,北京警方在40天内查处48家涉黄娱乐场所,其中不乏知名的高档会所,对于这一社会事件,您有什么预防遏制的对策?

  【叶庚清律师】虽然近年来,以打击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全国公安机关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涉黄案件仍然屡禁不止。这类案件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同时又极易诱发其他犯罪,影响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治文明宣传,增强文明的守法意识,社会也应给予外来务工女性更多的关注,并尽可能地帮助她们提高劳动就业技能,积极联系安排就业岗位,有效解决实际困难。

  另外,要加强娱乐行业监管,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娱乐、休闲、洗浴、饭店等行业的有效监督管理,经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安装相应技术侦查设备等。

  最后,在坚持严打幕后组织者、经营获利者和保护伞的同时,注意正确处理打击查处和教育挽救的关系,努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名人谈】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律名人谈》我是主持人魏彬彬,感谢大家的参与,感谢叶庚清律师的精彩回答。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叶庚清律师】感谢广大关注时事的网友,感谢法邦网这个优秀的媒体平台,让我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些具有争议的法律事件,带领大家一起用理性的眼光审视社会万象。愿《法律名人谈》越办越好,愿我们的祖国越来越好!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再见!(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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