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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人谈:卖肾车间 看法律如何保护青年人的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0日13:54  东方今报 微博

  栏目名称:法律名人谈

  主 题: “卖肾车间”看法律如何保护青年人的肾

  嘉宾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叶庚清

  本期策划:魏彬彬

  本期介绍:

  3.5万,能做什么?在北京3.5万元可能还买不到楼房的一平米面积,但竟然可以买到一颗年轻健康男子肾脏!近日,曝光的杭州“卖肾车间”让人愕然,那一群急切希望卖掉自己肾脏的年轻人更是引发了无数的争议,卖肾犯法吗?有组织有纪律的“卖肾车间”为何如此猖狂?为此,我们专门请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叶庚清律师,带大家一起走进“卖肾车间”。

法律名人谈:卖肾车间看法律如何保护青年人的肾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叶庚清律师。叶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叶庚清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叶庚清,很高兴再次做客《法律名人谈》栏目。

  【法律名人谈】继房奴,车奴,卡奴之后,又将出现一个新兴名词——“肾奴”。卖肾在当今社会已经不足为奇,那些出卖者大多都是为了钱财,可是自愿卖肾的行为到底犯不犯法?这个问题大家却存在着很多疑问,请叶律师为大家分析一下。

  【叶庚清律师】全国每年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的等待,催生了一个本不该有的行业——人体器官买卖;巨大的利润空间造就了一个本不该有的群体——人体器官买卖黑中介。一段时间以来,“人体器官买卖”这一曾经很少有人知晓的行当,迅速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震惊之余,一场关于生命救赎与法律惩处、伦理秩序维护孰轻孰重之争,也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为此,我国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中第三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由此可知,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也不能允许这种交易进行,器官是不可再生的,更不是随便买卖的商品,这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伦理道德。

  【法律名人谈】通过叶律师刚才的讲解我们得知,人体器官交易是不合法的。那么我国在对合法的人体器官移植方面有没有专门的规定呢?

  【叶庚清律师】我国不允许人体器官交易,但是可以通过器官捐献的形式满足一部分需求,也就是在公民死亡后摘取其器官用于他人的移植。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同时,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除了死亡后摘取器官,还有活体器官捐献,也就是活着的人捐献自己的器官给别人。但这种情况下,器官的接受人仅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同时法律特别规定,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法律名人谈】我们知道,在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必然要借助于相关的医疗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叶庚清律师】首先,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医务人员;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1、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2、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3、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4、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法律名人谈】对于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犯罪,我国刑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请您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叶庚清律师】鉴于当前人体器官黑市猖獗,我国为了打击这种犯罪,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条文: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的网友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于盗卖、倒卖他人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惩罚太轻了。其实这是一种对新法条的误解。适用这个罪名的前提,是被害人对于自己人体器官被组织出卖是明知的、同意的。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应该按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几个罪名,应当选择其中最重的罪名来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盗窃、侮辱尸体罪”。

  因此可以说,目前我国对于人体器官买卖的打击是全方位、多角度的。

  【法律名人谈】早在2010年北京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中,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被判犯有“非法经营罪”,这是为什么呢?

  【叶庚清律师】在2010年,虽然我国的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公布并实施,但只是一种行政规定,我国刑法并无照应性规定,因而难于达到有效规制相关行为的目的。当时的事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刘强胜等四人违法国家规定,从事禁止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4年到2年不等的刑期,罚金5万元到10万元不等,这起贩卖人体器官案属于新型案件,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是首例。可以说,在当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成非法经营罪,也是可以的。

  【法律名人谈】请叶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国外对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叶庚清律师】法国1994年刑法规定了买卖人体器官罪、强迫摘取人体器官罪、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罪和走私人体器官罪,均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犯罪。该法规定,付款人从人身上取得器官之行为,无论形式如何,处7年监禁并处10万欧元罚金;充当中介,为付款人取得人之器官提供方便条件或者有偿转让他人人体器官的,处相同之刑罚。

  美国器官移植法案中规定,任何人为了获取可观的报酬蓄意获得人体器官,接受人体器官或者转移人体器官用于器官移植,都是违法的。违反此规定的,将处以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新加坡《器官移植法》第1条设立了人体器官买卖契约罪,规定一个人出于经济的考虑,使自己得到或给予他人经济利益,而同意出卖或得到他自己或他人的任何器官,无论在他或他人生前、死后,都构成犯罪。

  类似都规定在日本、印度、加拿大和智利等国家的法律中均有体现,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法律名人谈】那些急不可耐排队等待着开膛破肚的年轻人,有的是希望还清信用卡,有的希望买iPad等等的什么样的用途都有,这些年轻的男子为何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叶庚清律师】明明知道一个器官能卖多少钱,但到自己手中能有1/10就不错了。中介、老板、主刀医生、麻醉师、护士,每一层都要拿钱,这些钱都沾满了出卖者的血。

  他们的动机并不复杂,但现实的残酷就在于,每一个看上去似乎并不足以解释卖器官的理由,其背后隐藏的是个体的命运之困,在无奈的现实面前,在所谓自尊的驱使之下,他们选择了卖自己的器官。

  【法律名人谈】圈养活人卖肾,堪比活熊取胆!震撼之余,我们衷心感谢警方与卧底者,我们真诚同情并惋惜年轻的“供体”,我们也怒斥黑中介的人性泯灭。但是,感性之外还须更多理性反思:倘若庞大的需求缺口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得以满足,又何来包括肾脏在内的各类“器官买卖”的铤而走险?作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您是如何看待这一社会问题的?

  【叶庚清律师】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来打击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这无疑会对于司法机关打击该类犯罪行为起到积极意义。但由于其在理解上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的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为此,我建议司法部门尽快出台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执法标准不一。更为紧迫的是,再通过法律打击人体器官买卖黑中介的同时,法律如何支持并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捐献制度,是保障每年数以百万计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获得及时救治的不二选择。打击犯罪永远不是解决社会问题治本的方式,建立科学的人体器官捐献社会救助体系才是治本之策!

  【法律名人谈】对于“卖肾车间”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叶庚清律师】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医学常识,珍惜自己健康的身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不能为了几万元钱解一时燃眉之急而付出了自己一辈子健康的代价,得不偿失,而且还肥了不法分子的腰包。

  【法律名人谈】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叶律师的参与,今天的话题就探讨到这里,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叶庚清律师】感谢大家,感谢主持人,愿法邦网越来越好,下次见!(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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