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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人谈:特大拐卖儿童团伙被端 拐卖儿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0日13:54  东方今报 微博

  栏目名称:法律名人谈

  主题:特大拐卖儿童团伙被端,拐卖儿童判几年?

  嘉宾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庚清律师

  本期策划:张倩

  本期介绍:

  近日,公安部统一部署解救被拐卖儿童大型行动,将两个特大拐卖儿童团伙彻底摧毁,抓获犯罪嫌疑人802人。不少朋友看到802人的大型犯罪团伙,不禁对拐卖这么多儿童判几年产生疑惑,拐卖181名儿童是否该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呢?今天,我们请到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叶庚清律师来为大家一一分析。

法律名人谈:特大拐卖儿童团伙被端拐卖儿童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关注社会焦点,解读社会难点。欢迎大家来到法律名人谈栏目,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全国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叶庚清律师,来为大家解读最新的拐卖儿童大型犯罪团伙的罪与罚。首先,我们有请叶律师来给大家打声招呼吧。

  【叶庚清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法律名人谈】近日,两个拐卖儿童的大型犯罪团伙被摧毁。抓获犯罪嫌疑人802人,解救儿童181人。公安部组织这么大的行动还是比较罕见的,也是卓有成效的。不少朋友在看到这里的数字时,都充满了愤怒。请叶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次的打拐行动。

  【叶庚清律师】7月2日晚,随着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安成的一声令下,一场针对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的战役在河北、山东、四川、福建、河南、云南等15个省市同时打响,1万余名民警同时出动、星夜出击。截至到目前,此次打拐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02名,解救被拐卖儿童181名,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此外,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的要犯邵中元也在此次行动中落网,邵中元涉嫌组织拐卖100余名儿童,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此前多次抓捕未果。

  去年12月,河南省漯河市公安机关检查一辆长途客车时,发现了赵六妹等4名犯罪嫌疑人携带4名婴幼儿准备贩卖。警方顺藤摸瓜,初步查明了一个以李世春、侯恩琢为首的特大拐卖犯罪儿童团伙,涉及河北、福建、云南等地。公安部将此案确定为“2011.12.29”专案。

  【法律名人谈】很多网友听到这个新闻都很震惊,纷纷表示:这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千刀万剐,处以死刑,究竟是不是如网友所说呢。我们请叶律师为我们分析一下,什么是拐卖儿童罪?换句话说,哪些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叶庚清律师】是这样的,所谓拐卖儿童,是指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窝藏儿童的行为。同时,由于儿童中包括婴幼儿,基于对婴幼儿生理、智力发育不成熟的考虑,所以拐卖儿童的客观行为方式也包括“偷盗婴幼儿”,即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其含义完全同于绑架罪中的“偷盗婴幼儿”。特别指出,接送、中转和窝藏儿童的行为在拐卖儿童罪中起到了连接作用,是链接拐骗和贩卖行为的中间环节,故实施接送、中转以及窝藏儿童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总或者中转、窝藏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贩卖儿童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仍然构成一个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拐卖儿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不是以出卖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拐骗、绑架、收买、中转、窝藏等行为的,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当然,虽然牟取非法利益是行为人的目的,但是至于行为人的拐卖行为是否实际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名人谈】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罪是如何处罚的呢?

  【叶庚清律师】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其中第(5)项,是指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等。对被拐卖的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儿童罪实行并罚。

  【法律名人谈】您刚才提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怎样才算是情节严重呢?

  【叶庚清律师】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拐卖行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应当判处死刑。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呢?1997年《刑法》对此未作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主要包括: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罪行特别重大的;拐卖儿童8人以上的;绑架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的;绑架儿童多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拐卖的儿童卖往境外达5人以上。

  【法律名人谈】对于今年4月,河北邢台公安机关发现,平乡县一家诊所经常有身份不明的外地孕妇和婴儿出入,调查发现,这竟然是一个以杨学花(小花)、季小芳为首的特大拐卖儿童犯罪团伙。那么对于这些诊所的人员,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

  【叶庚清律师】这是近几年出现的贩卖儿童新招数,即先找孕妇再卖婴儿。主持人刚才提到的是公安部“2012.4.19”专案。这个案件中,诊所的主人郭艳芳租下一家医院的门脸房,帮人接生、做B超检查、看妇科病。犯罪嫌疑人带着孕妇来到她的诊所生孩子,并借口孩子母亲家庭条件不好,让她帮忙介绍个好人家。开始郭艳芳只是出于好心,然而这种情况屡次发生,郭艳芳得知实情后仍然帮忙介绍,除了500元的手术费,还有300到1000元的介绍费。案发时,郭艳芳已经介绍贩卖婴儿20余个。对于接生大夫“帮忙”卖新生儿,即使仅仅是介绍、即使仅仅获得300元,也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律名人谈】通过叶律师的讲解我们已经知道,接生的大夫帮忙“介绍”贩卖婴儿,肯定是构成拐卖婴儿罪。那么接下来网友们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对于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行为又如何定性呢?

  【叶庚清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案件时有发生,认定时需要格外谨慎。

  在十多年前,根据当时相关司法文件的基本精神,可以看出当时是认为迫于生计、生活困难而出卖子女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只需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和给予罚款的处罚即可。

  而针对近几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这为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

  该《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

  【法律名人谈】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能力,而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抚养,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

  【叶庚清律师】如果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只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重男轻女,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而收取了少量的“营养费”、“感谢费”的,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但如果私自送养行为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按照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可以说,在拐卖儿童罪的认定中,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决定性意义。

  【法律名人谈】叶律师您前面提到过,拐卖儿童罪的手段可以是绑架或者偷盗婴幼儿,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拐卖儿童罪,与刑法学上的绑架罪,是如何区分的呢?

  【叶庚清律师】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儿童,而绑架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2)获取的利益及方式不同。拐卖儿童罪是将儿童当成商品出卖,进而获取钱财。而绑架罪是将儿童作为人质,进而向其家属或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勒索钱财或其他利益。(3)主观目的不同。拐卖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绑架儿童勒索财物未得逞或者提出的不法要求为得到满足之后,又将该儿童出卖,这种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所以此时对行为人就应当以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名人谈】这次的大型行动彻底摧毁的是两个大型的团伙。我们知道团伙中总有一个或者多个是拐卖儿童的主要负责人,其他人共同参与。对于组织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会不会比其他参与的人要重一些?

  【叶庚清律师】这点是肯定的。因为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起到的是组织、领导作用,他们需要对集团成员的全部罪行负责。而其他的犯罪分子,只对自己参与的那部分罪行负责。

  【法律名人谈】不少朋友称看到这里的数字让人触目惊心,181名被拐卖儿童,拐卖这么多孩子该处以死刑。请问叶律师,对于拐卖儿童的主犯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拐卖儿童的数量是加重量刑的参考标准吗?

  【叶庚清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的数量是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就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拐卖儿童8人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因此可以初步分析得出,这次拐卖儿童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最终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大,除非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法定量刑情节。

  【法律名人谈】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有网友提出: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也就是说没有人买孩子,也就没有人卖孩子。请问叶律师,我国法律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是如何处罚的?

  【叶庚清律师】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也会构成犯罪,即“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当然,行为人在收买的过程中主观上不能具有“收买之后再出卖”的目的,否则就应当以拐卖儿童罪来认定了。

  除此之外,收买儿童可能是为了给自己传宗接代,可能是为了供自己奴役,等等。无论如何,除了出卖的目的以外,行为人收买行为的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名人谈】打造高端访谈,解读社会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叶律师的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叶庚清律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再见!(本文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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