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雷风雨)从市规划局获悉,本市编制出台《天津市地名商业冠名管理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今后,凡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文化传承等需要保护的地名,应当列入天津市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不得商业冠名。
地名商业冠名,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地名冠名人,由地名冠名人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的行为。以企业名称、企业商标名称以及特指企业文化、企业形象的选定词语,对本市的居民住宅区、广场、绿地、桥梁、建筑物、构筑物等地理实体进行地名商业冠名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根据规定,地名商业冠名采取协议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采取协议方式的,同等条件下投资者有优先冠名权;采取拍卖方式的,市地名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拍卖,并发布拍卖事项公告;地名冠名权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采取协议或者拍卖方式的地名冠名费均不得低于市地名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费用。经批准的商业冠名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