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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高温劳动保护不再遭“冷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0日15:02  新民晚报
盼高温劳动保护不再遭“冷处理”

■维修人员乘雨停间隙,冒着酷暑在梦花街居民老房的屋顶上“筑漏”肖健摄高温天卷土重来。气温达多少摄氏度可“歇工”,达多少摄氏度可缩短工时……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已作出详尽规定。但记者采访中发现,“高温保护”遭遇“冷处理”的担忧不无道理。

  40℃以上停室外露天作业

  《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缩工停工不得减薪

  《办法》中还有不少人性化的规定,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不执行《办法》处罚难

  在这个办法出台前,我国高温劳动保护的依据是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虽然新办法进步了很多,但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劳动法专家担心“高温保护”会遭遇“冷处理”。一个理由是,《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制定,从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不执行《办法》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办法》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什么样的情节算“严重”呢,不得而知,执行起来难度就大了。

  本报记者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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