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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管全市统一招录持证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6日06:29  东方早报

  通讯员 刘维光 早报记者 栾晓娜

  今后,上海城管执法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招录城管执法人员,并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各区县不再有权自行招录。自昨日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实行全市统一招录

  根据《条例》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要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同时,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交流、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促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

  执法注重教育引导

  《条例》也对城管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时,必须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注重教育引导,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告知当事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听证和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时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不得非法收集证据

  《条例》还规定,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强化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有利于确保城管执法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城管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有关事项,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定期组织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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