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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
【点评话题】
近年来,有不少人大机关的同志和一些基层人大代表都在讨论人代会“一句话决议”是否妥当的问题。如某市人代会对法院报告的决议就是一句话:“某某市第某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某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法院院长某某某所作的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对市人民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决定批准这个报告。”有人认为,人代会上报告决议应实事求是、言简意赅,能短则短、该长则长。也有观点认为,人代会决议应讲究行文规范。
【独家观点】
笔者认为,应依法规范人代会各项决议的写法。
【法律较真】
为什么要依法规范人代会各项决议的写法?道理很简单,人大工作的性质及其工作程序都是依法而动的,法律性、针对性和实施性都很强。因此,其行文必须严谨。这不仅表现在对其使用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查”和“审议”、“议案”和“建议”等法律术语有严格规定,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写法及提出,也有严格的规定。正因为如此,人代会各项决议的写法也应严格规定。
那么,如何依法规范人代会各项决议的写法呢?
笔者认为,首先应对“人代会决议”这个词进行规范。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决议”即指经一定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而“人代会决议”,顾名思义,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就有关重要事项,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
本文所说的“人代会决议”,主要是指每年人代会对6个常规性报告作出的6个决议。从其属性上看,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从其程序上看,具有表决性和颁布性;从其文件效力上看,具有实施性和执行性;从其内容上看,具有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从其表述上看,具有严谨性和明确性。因此,对“人代会决议”这个词的性质特点,应通过相应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
其次,依法规范“人代会决议”的行文结构。明确规定“人代会决议”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其首部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两个方面。其标题应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包括发文机关(或会议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包括事由和文种。成文时间即决议正式通过的日期,一般应放在标题下方,在小括号内注明会议名称及通过时间,也可只写年月日。其正文通常应由决议缘由、决议事项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所谓决议缘由,即一般简要阐明需由会议审议的事项情况,简述作出决议的原因、根据、背景、目的或意义;所谓决议事项,即应写明会议对有关文件、事项作出的评价和决定,或对有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提出落实对策。所谓结语,即应紧扣决议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要求。
再次,应对“人代会决议”的起草原则和要求作出规范,明确规定“人代会决议”的起草工作应依照“创新与规范并行、从简办文、实事求是”三个原则;“人代会决议”的起草,应符合“标题简化、时间准确、正文精练”三个要求。其中,所谓“标题简化”,即“人代会决议”的标题可直接由事由和文种构成;所谓“时间准确”,即在“人代会决议”的标题下方,要用小括号括标注通过决议的具体日期和会议名称,日期应为通过决议的实际时间,但通过决议的大会会次可以略去。所谓“正文精练”,即“人代会决议”应当简要表述,突出“听取”、“审议”或“审查”、“肯定”、“同意”、“答应”等关键词,省去“会议强调”、“会议要求”、“会议号召”部分。由于这些内容在各项报告中都有充实表述,而各项报告本身也内含了要求有关方面执行报告的应有之义,所以无需再重复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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