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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年近百岁且患痴呆症的老人写下诉状将四位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抚养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合计17万余元。然而,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陈述事实不一,案情一再扑朔迷离。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颇为曲折的赡养纠纷一案。
近百岁老人状告继子女
1958年,季老与张某这对半路夫妻走到了一起。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季老同张某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同抚养张某与其前夫所生的四位子女。
季老在诉状上称,几十年来,他视继子女为己出,用毕生心血供养四人生活,并承担其年幼生活开支及成年后的大学学习费用。
2005年始,由于自身年老体衰、身患重病,无力承担高额医药费用。这时四位继子女非但不予分忧,还蓄谋侵占医疗报销费用。
2012年,年近百岁的季老以继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四位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其抚养关系,并让其支付赡养费合计178776元。
工作人员赴上海还原事实
庭审中,四位子女陈述称,兄弟姐妹四人学历不高,并未受过大学高等教育。2001年张某离世后,四位子女见季老孤身一人,无人照料,即搬进同住以便照料。
2005年,季老身患重病,继子女将老人送往上海的亲生女儿身边,以便就医。根据病历显示,季老身患老慢支继发感染、高血压、肾盂积水、右侧上下肢瘫痪、前列腺癌等多种疾病。平时,季老日常生活由专人陪护,无法正常自理。
因原、被告双方陈述事实不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前往上海医院,对季老的病情做进一步了解。根据季老主治医师陈述,四位继子女所述病情属实,且季老伴有血管性痴呆,加之其年老体衰,属混合性痴呆。2011年,季老就出现认知障碍,语言功能基本丧失,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正常与人交流。
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倘若季老在2011年即丧失行为能力,本案诉状落款为“2012年”的署名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存在瑕疵。
法院一审驳回上诉
庭审中,季老的律师承认,诉状上落款签名系季老亲生女朱某代签,且诉状陈述中所述“承担成年后的大学学习费用”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季老身患多种疾病,长年瘫痪卧床系混合性痴呆。2011年期间,季老即出现认知障碍,语言功能基本丧失,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正常与人交流。
季老于2012年,即已不能独立、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且该诉状系其女代签。故诉状内容不能代表季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庭审期间出席的季某的代理律师未能获得季某本人的书面委托,其代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季老的起诉。(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叶蔓 王鹏 刘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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