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沙岭
良知入法,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它总有漏洞,内心的约束、良心的鞭挞更能避免一些问题;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在一个法治论坛上,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提议建设良知文化,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引发广泛讨论。(7月16日《潇湘晨报》)
良知是人性的核心,健全的良知也是真正的法治能够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在一个良知不立的社会里,真正的法治恐怕连立锥之地都很难有。正因如此,“法治良知”近年成为司法领域的高频词汇。
马贤兴作为一名基层法院院长,说出了自己的工作感悟,表达了良心匮乏的诸多烦扰,从而倡议良知文化,这是一种积极的努力行为。但指望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用法律手段树立道德的威信,未免有些天真了。
道理很简单:良知是法治活动中“看不见的手”,你要让它变成条文,变成看得见的手,必须警惕形式化。打个比方来说,良知之于法治,是必须融入血液,体现于司法活动各个环节当中的。现在你发现躯体里缺少这种血液,不围绕“造血”做文章,提出的建议是写到脸蛋上,这样的“良知入法”,恐怕徒具观赏价值。这些年,我们有多少动听的东西,只写到法律条文里,却没有写入公共生活当中?尤其是“良知”这样一个包罗万象、最难把握的东西,指望如此一个道德虚拟的条款,来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最后恐怕指引不成,反让法治陷入花瓶的尴尬。
法治的确立与实行,确实应当立于健全的个人良知、社会良知、国家良知之上,但它必须是一种无障碍对接,是一个全方位的呈现:立法的前提与原则,要符合良知的指向,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执法断案过程,避免各种干扰,尊重司法独立,尽最大努力保护良知不被屏蔽;法官在运用法条的同时,驻守内心的信念自觉,最大程度尊重并激活良知的存在,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与良知为依归……法治语境里的良知,就是包含了立法良知、执法良知、司法良知多种内涵,在各个环节上得到无声无息地体现;违背良知的东西,不管是公开的显规则,还是隐蔽的潜规则,都能够被舆论透明监督并及时纠正,这才是最有意义的“良知入法“。
当然,不得不承认,良知作为法律的最高准则,恰恰在当下社会遭到了野蛮的荼毒。在良知常常距离法治甚远的背景下,建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指望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各个领域的人士都幡然醒悟,知道敬畏、知道信仰,不知道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
人人都要有良知,良知失效了,法律也很难有效,这话不错。但不能将主观愿望,简单植入法治建设当中。在当下环境中,最好不要将法律层面的法治,与道德层面的良知,简单混为一谈,甚至指望用最底线之处的法律,来支撑道德良知的存在。作为一般的社会活动主体,都应当在自己的言行之中遵循法治良知之指引与评价,这是一回事儿。作为特殊的社会活动主体,存在于立法、执法、司法机构当中的官员与从业人员,必须以自身言行,为全社会信仰法治与良知提供足够有说服力的理由,这是另一回事儿。
法律有自己的职责,它包办不了道德,不是法律说“要有良知”,于是天下人就有了良知。当务之急,是通过各种司法改革,努力造血,为良知在法治活动中留下最大的生存空间,撵走各种令人寒心的因素,写入生活实践是最有意义的“良知入法”;放任血液里缺失,高调将良知用文字写到法律的脸蛋上,却又没有可操作性的手段来令其兑现,最可忧虑的是,留下一个逼法律形同儿戏的道德风险,被戳戳点点,一片好心干成件坏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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