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孙磊)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1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者,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对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人员,将从重处理。论文作假,追究单位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者为在读学生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其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买卖学位论文追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前款人员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对论文重审等事宜作出规定。
公众可在8月1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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