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7日01:19  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孙磊)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1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者,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对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人员,将从重处理。论文作假,追究单位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者为在读学生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其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买卖学位论文追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前款人员在学位论文代写、买卖中起到组织作用的或者由此获利的,从重处理。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对论文重审等事宜作出规定。

  公众可在8月1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分享到:

 
  • 新闻朝鲜军队总参谋长李英浩被解除一切职务
  • 体育中超-雅库布首秀争议破门富力1-0恒大
  • 娱乐史泰龙长子暴毙 曾与父亲合演两部电影
  • 财经证监会:停发新股不能改善市场 学者反驳
  • 科技混战手机优惠券:盈利能力极低 洗牌开始
  • 博客揭秘凤凰山UFO事件(图) 我们的钓鱼岛
  • 读书中日第一战:让日军绝迹亚洲大陆近千年
  • 教育东北27岁“保安哥”高分考入天大(图)
  • 育儿交了赞助费还要报料是何居心 微博关注
  • 健康夏季出汗预测健康 分娩时刻准爸行动指南
  • 女性奢侈品销售下滑两成 10元好用瘦身工具
  • 尚品8款奥运精准时计 揭秘天价酒投资法门
  • 星座测试梦境测感情运 12星座本周忠告
  • 收藏新婚之夜朱德送康克清的纪念品
  • 神舟九号飞船发射升空
  • 穆巴拉克病重
  • 朝鲜将发射卫星
  • 印尼8.5级地震
  • 中菲舰船在黄岩岛对峙
  • 香港特首选举
  • 2012年全国两会
  • 中国工人苏丹遭劫持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