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熊女士通过中介公司选了一套二手房,与卖主、中介签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根据合同,中介公司为熊女士办理委托公证与房屋买卖公证时,但公证处表示合同未规定中介公司的责任,“存在霸王条款”,不予公证。
出于担心,熊女士决定不再购买这套房子。但该中介公司称熊女士违约,其预付的中介费、购房定金共5500元将不予归还。这个事件里,到底谁在违约或违规?昨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东方今报见习记者 王吉祥/文 记者 郑璐/图
【反映】
购买二手房 中介不愿担责
熊女士与爱人结婚多年,一直租房居住,近来资金充裕,决定买套房子,但思前想后选择了购买二手房。于是她在网上发布了求购信息,很快就接到了洛阳海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海川中介)业务员小李的电话,称可以帮忙介绍房源。
今年6月初,经过多重选择,熊女士看中了洛龙区康城逸树小区的一套房子,但卖方要价超过她的预算,她并未当场决定购买。此时,洛阳海川中介的工作人员说,如果熊女士同意3年以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可为其节省1.5万元。她最终同意以27.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
6月16日,洛阳海川中介通知熊女士去签合同时,她发现三方合同上并没有规定洛阳海川中介的违约责任,拒绝签字。不过,熊女士害怕房子被别人先买走了,就预付了500元的中介暂付款、5000元的房屋定金。
随后,在熊女士的要求下,该公司起草了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中规定“在办理委托公证、房屋买卖公证手续当天,乙方支付甲方房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支付丙方中介费叁仟元整”。
6月29日,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后,三方一起去了洛阳市老城区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房屋买卖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认为,三方都在合同上签过字已无公证必要。但他表示,合同为洛阳海川中介提前自拟,且未规定其自身的违约责任,属于霸王条款。7月4日,三方再次来到老城区公证处,得到的答复与前次并无不同。
【调查】 遭遇霸王条款想弃购 定金没了
“合同没有规定中介公司的责任,万一出了问题咋办?”熊女士为了保证财产安全,决定不再购买这套房屋。
她还认为洛阳海川中介违反了房屋购买合同附加协议里“办理委托公证、房屋买卖公证”的条款,并想索回之前预付的5500元。可是洛阳海川中介却认为,三方已经签订了协议,熊女士现在弃购此房就意味着违约,5500元属于违约金,将不予退还。
对于“自拟合同”一说,昨日,洛阳海川中介洛浦路连锁店经理任帅帅说,他们提前拟定的合同经过律师审核过。但为什么房子不能如愿公证?任帅帅称,首先因为房子是贷款按揭购买的;其次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为三方协议,一般情况下公证处是不予公证的。
那么,洛阳海川中介事先就知道这处房子是按揭贷款购买的,为什么不提前告知熊女士,反而承诺可以进行房屋买卖公证,并写进附加协议里呢?对此,任帅帅表示,该公司是按照熊女士的要求写进去的。“这个理由真不可思议!”熊女士说。
任帅帅还表示,如果熊女士仍决定弃购,他们公司将不会归还5500元违约金。如果熊女士确实想买,他们可以跟卖主沟通将三方协议改成买卖双方协议,并向熊女士写一份承诺书,保证履行中介的责任。
【说法】 中介公司若违约应被追究责任
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李瑞丽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洛阳海川中介提供的三方买卖合同,是为了供其重复使用而提前自拟的合同,应属格式合同。
李瑞丽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洛阳海川中介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明确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否则相关条款应属霸王条款,该霸王条款免除其自身责任,应当无效。
洛阳市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委员董朝阳表示,洛阳海川中介提供的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卖双方,而没有中介公司一方违约责任的规定,确实不尽合理。房屋买卖合同中虽未明确规定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当中介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合同当事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李鹏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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