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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以良知为基石 何必再提“良知入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7日02:00  扬子晚报

  在一个法治论坛上,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7月16日《潇湘晨报》)

  他的表述还不够清晰、准确。实际上,不仅法律,更是整个的典章制度体系都以我们的道德良知为基础。道德,良知,公平,正义等等,都不是空泛的词汇,而应渗透、融合、体现在具体条文中。任何典章制度条文,如果竟与道德良知相违背,就是恶法、恶款,必须修订以至彻底废除。

  当典章制度体系以道德良知为基础,必然具有以下特征:

  一,追求众生平等。远不仅仅指所有人在同一条款面前平等,更是将每一条款摆在良知的天平上,都能够保持平衡。它平等保护任何群体、个人的正当权利,它平等处理、处罚任何个人、群体危害社会的行为,绝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二,在追求众生平等基础上,如果处罚不可避免,也力求处罚尺度与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等,拒绝严刑峻法。

  譬如,一个青年,因为银行柜员机有故障,抵挡不住诱惑,套取银行10余万元现金,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一个保姆,或者还因为被欠薪在先才盗取业主一部手机,手机曾经价值6万元,就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消息传来,无数人觉得冤,并非认为青年和保姆的行为正确,而是希望法律含有悲悯,不要将他们一棍子打死,能够在适度惩戒同时给他们浪子回头的机会。

  三,典章制度规范着公共生活,便特别在公权力的运行上追求堂堂正正。诸如公共信息必须公开、官员财产必须公示、必须恪守程序正义等等,是权力自证清白,是国际惯例。

  在此基础上,再对具体条文进行细化,譬如要求任何群体、个人在特定时刻必须承担见死必救义务,同时,对见义勇为过程中的无意伤害行为免责等等,都自然在情理之中。

  观网络留言,马贤兴先生的良知论被冷嘲热讽,正在于他表述不够清晰、准确,被以为他的良知论就是不敢面对现行的典章制度体系的弊端,且不过将良知作为一个空泛的单词写入法律总则,不能彻底渗透、融合、体现在具体条文中。

  (湖北 许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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