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6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女士:我和我两个妹妹共有一套房屋,当时我们就约定每人各三分之一的份额,我们现在姊妹三个人住在一起,因为住在一楼长年地面泛潮,我就主张在地面铺设一层防水层,然后再重新贴地砖,我大妹妹同意我做,但是我小妹嫌费用太高了,我想请问下,我能不能做防水层?
崔律师: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过占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铺设防水层的行为是对房屋的改良行为,因为你们约定了是按份共有,那么经过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就可以对其进行修缮。
张先生:我与对方协议购买一批货物,按规定交了定金,并约定了违约金,三天后取货付款。合同生效后,约定取货的前一天,对方通知不能出售这批货物。请问在对方违约的前提下,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定金?
崔律师:《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规定从表面看意味着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定金包括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合同法》这里规定的定金应该是违约定金,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定金与违约金并用并不发生矛盾,也不会产生不公平。所以,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宜支持,而如果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可以支持。
7月18日上午9:30-11: 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的刘俊杰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