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吴声)汽修工送还修好的汽车,不料途中出车祸撞死人,车主、汽修厂、保险公司及肇事车挂靠单位纷纷出面撇清关系。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车主、汽修厂、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负连带责任。
青山区某汽修厂的员工陈某,去年9月16日驾驶刚修好的货车送还给车主夏某。当日凌晨,他在行驶途中撞倒在人行横道上的管某。他下车报警并将管某送医,但管某身亡。交警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全责。
去年12月底,青山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管某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陈某及其所在汽修厂、保险公司、夏某及肇事车挂靠单位一并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肇事车系陈某应夏某要求送还,夏某是受益人,应对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该车以挂靠公司名义登记车籍并营运,该公司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用,成为登记车主和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11万元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二年,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3.1万余元,上述单位和个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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