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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至2004年4月,被告人方某受聘为池州九华商业银行(原池州市贵池区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假冒他人姓名、私刻他人印章的方式侵占信用社财产6.7万多元,其中4.8万元供亲戚经营茶楼,1.9万元供自己使用。离职7年后案发,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退赃且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唐金法、陈鸽君、乔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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